港擬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 政府:不會增加任何新的罪行和罰則 不涉及新的權力

●林定國(右)、鄧炳強(左)。香港文匯報記者郭木又  攝
●林定國(右)、鄧炳強(左)。香港文匯報記者郭木又 攝

  香港特區政府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之機制。特區政府律政司和保安局代表昨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向議員簡介此次立法的基本內容及背後原因。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聯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會後見傳媒時表示,此次立法制訂附屬法例,目的只是希望更好地實施原來的國家安全法律,強調立法建議不會增加任何新的罪行和罰則、完全不涉及新的權力,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奉公守法的人完全不會受到附屬法例影響,期望早日完成立法。●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晉

  根據律政司及保安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及其相關解釋,以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

  經仔細研究,特區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特首可發證明書指明刑案屬危害國安罪行

  行政長官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指明該案屬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如某人被控干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則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林定國見傳媒時強調,訂立附屬法例只有一個簡單目的,就是進一步清楚說明在香港法律下,如何界定什麼罪行會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他希望市民理解,根據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的案例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七條,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含的不單是香港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之下的罪行,亦不單包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規定的罪行,而是包括香港法律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他指出,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清楚說明有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機制,且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制訂附屬法例的目的,就是要清楚說明一個本身已經是刑事罪行的情況,基於案件的獨特性質和客觀事實的案情,需被視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一同會見傳媒的鄧炳強指出,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有關機制,能夠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裏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

  他強調,附屬法例並無訂立任何新的罪行、任何新的罰則或任何新的權力,亦無擴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只會令國安罪行相關規定在實施起來時更具確定性。他重申,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而沒有完成時,特區政府一直持續檢視特區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並適時提出改善建議。

  特區政府將盡快敲定建議的附屬法例的條文,並盡快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考慮到這項附屬法例對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特區政府建議這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