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認參與理大暴動 分囚30個月至37個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11月中,一批黑衣暴徒非法佔據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校園被警方包圍,其後警方拘捕一批涉案人,其中5名踢保男子於2024年6月再被警方拘捕及起訴暴動罪。當中4人包括一名前中學教師和1名學生,上月18日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李俊文昨日判刑時指案情嚴重,有被告被搜出鐵鎚,亦被發現其指紋在汽油彈的膠紙上,顯示他準備使用暴力和可推論曾處理汽油彈,屬加刑因素,遂以54個月至57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各人認罪及本案已事隔多年,給予刑期扣減後,最終判處4人入獄30個月至37個月。
5名被告依次為張頌堯(23歲,學生)、張展銘(28歲,無業)、陳俊僖(21歲,地盤工人)、陳沅銘(31歲,前中學教師)及黎駿杰(24歲,學生)。上述為各被告於2024年被捕時年齡,被告黎駿杰則於同年10月缺席聆訊,已被法庭發出拘捕令。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日,在理大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羅樂生案」量刑適用本案
李官引述七一立法會暴動「羅樂生案」指,該案的量刑原則適用本案,包括參與暴動人數、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規模、歷時多久、所造成的傷害等,而從「鳥瞰式角度」考慮本案,情況均是極為嚴重。他引述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提及理大衝突作為牽動全港、令整個尖東和紅磡區域陷入多天混亂的暴動的一環,本案對公共秩序的破壞,以及各被告的個人罪責,都是單一和偶發的同類事件無法相比,考慮本案案情及案例後,以54個月監禁作為各被告的初步量刑起點。
就首被告張頌堯,李官指他在提訊階段認罪,獲三分一認罪扣減,本案案發至今已有6年半,張已改過自新、有新生活,亦接納求情指他失去被判入教導所的機會,額外給予合共6個月的刑期扣減,判他入獄30個月。
次被告張展銘,因在案發後另涉及兩項販毒罪名,但判刑會以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處理,而他在審前覆核前認罪,獲四分一扣減至40.5個月,並寬大下調至40個月。另考慮本案事隔多年情況,酌情給予額外3個月的刑期扣減,判囚37個月。
第三被告陳俊僖,案發時腰間有鐵鎚,顯示他至少有準備使用暴力,或有使用暴力的風險。此外警方在一枚汽油彈膠紙上發現他的左手食指指紋,本案雖無證據顯示他參與製作或使用汽油彈,但可推論他曾處理或接觸該汽油彈,屬加刑因素,終判他入獄32個月。
至於第四被告陳沅銘,李官拒納辯方求情指他在理大僅出現42小時,應以同一暴動考慮量刑;另亦拒絕接納辯方指他曾被騙至緬甸詐騙園區受虐而患上創傷後遺症的求情,懲教署心理報告顯示被告在還押期間沒「重大心理苦惱」,亦沒創傷後遺症症狀。
李官又批評陳在本案案發後再涉販毒判囚18年5個月是「咎由自取」,與本案沒有關聯。考慮被告在審前覆核前認罪及案件事隔多年,最終判他入獄37個月,刑期與販毒案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