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如滋擾他人已涉違法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陳曉峰認為,市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大聲播放手機影片、音樂或其他聲響內容,表面看似僅屬公德問題,但實際上亦涉及公共秩序、他人權益,甚至可能牽連相關法律規範。他強調,現行法例雖未對此訂立具體罪名,但並非毫無規管,若行為滋擾他人、影響公共秩序,可能觸及公共交通附例、場所管理規則,嚴重時或涉及擾亂秩序、妨礙他人。
他舉例,港鐵有附例及乘客須知,乘客禁止影響他人或妨礙秩序的行為,若高音量播放影片或外放聲音者經勸喻不果、造成明顯滋擾,職員可介入;巴士方面,若行為影響車廂秩序、司機專注或引發爭執,亦涉及相關管理及公共秩序問題。他建議,政府及交通工具營運商應加強宣傳教育並清楚建立社會共識,讓市民明白公共交通上使用耳機、避免聲音外放是基本禮貌;同時檢視現有附例,明確條款及執行機制,使其跟上社會發展,賦予營運商更清晰的處理依據。
現時不同的交通工具都有相關規定,例如《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三七四D章第四十六條(1)(n)(i),「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在車內或車上的時候使用或操作任何嘈吵的器具、樂器或任何留聲機、收音機或錄音機,而滋擾到任何其他人」;第五十七條(1)則列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條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3,000元及監禁6個月。
乘客若在港鐵車廂內播片滋擾乘客,也可能觸犯《香港鐵路附例》第二十五條「任何人不得在列車上或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作出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或煩擾的行為」,違者罰款5,000元;第二十六條A也規定「除非得到港鐵公司書面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開着或使用或企圖開着或使用任何會產生噪音的收音機、卡式機、鐳射碟機、錄音機、便攜式無線電視機或任何其他相似的器件」,違者罰款2,000元。為人為己,大家請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