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巴的士兩司機涉毒駕被捕 東九龍4天揭發3宗 警籲勿以身試法
毒品和一些藥物可影響身體和腦部協調,嚴重損害駕駛汽車的能力。警方東九龍總區近日展開「駒始」執法行動,在4天內揭發3宗懷疑毒駕案,均涉及公共交通車輛的司機,其中一名小巴司機昨日駕車準備載客時,在牛頭角道被警員發現行車左搖右擺,於是截停小巴並對司機進行快速口腔液測試,初步顯示對毒品呈陽性反應,於是將他拘捕。在此毒駕5小時前,警方亦在觀塘偉業街截停行車左搖右擺的載客的士,經快速測試,懷疑的士司機吸毒後駕駛,遂將他拘捕。警方提醒駕駛人士,毒後駕駛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除會被罰款及停牌外,亦會判處監禁,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警方由昨日起一連兩星期在全港打擊行人違規過馬路及司機不專注駕駛。昨晨6時許,東九龍總區交通部特遣隊人員在觀塘偉業街巡邏期間,發現一輛的士駕駛時出現左搖右擺,形跡可疑,於是在偉業街鴻圖道交界將的士截停調查,車上當時有一名男乘客。警員隨後對該名司機進行快速口腔液測試,結果呈陽性,顯示其體內含有氯胺酮(俗稱「K仔」)。經調查後,以涉嫌「毒後或藥後駕駛」拘捕該名53歲姓李男司機。
小巴司機目光呆滯
同日上午11時許,東九龍總區交通部特遣隊人員在牛頭角一帶巡邏期間,在玉蓮台對開發現一輛來往旺角及觀塘的紅頂小巴,行駛時左搖右擺,形跡可疑,人員將小巴截停調查發現56歲姓許男司機目光呆滯,經快速口腔液測試對冰毒及海洛因測試呈陽性,涉嫌毒後駕駛被捕,並召來緝毒犬協助搜查,但未有發現。兩宗案的小巴和的士司機,各被暫控一項「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罪,今日(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另外,本周二(2日)早上約10時,警方在黃大仙美東邨對開東頭村道,發現一輛市區的士行駛時不斷左搖右擺,形跡可疑。警員將的士截停調查,其間發現該車司機神情慌張及口齒不清,懷疑該名司機藥後駕駛,並要求司機進行快速口腔液測試,經測試後發現司機對可卡因及鴉片類藥物呈陽性反應,隨即拘捕76歲姓陳男司機。案件已於6月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為有效地打擊毒駕及藥駕,政府引入更嚴厲的措施,在2011年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三七四章),《條例》增訂「零容忍罪行」,任何人駕駛時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即海洛因、氯胺酮(俗稱「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冰」)、大麻、可卡因,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稱「搖頭丸」),不論駕駛能力有否因而受損,即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罰款2萬5千元及監禁3年,如屬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兩年,再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5年。
如司機在「指明毒品」的影響下駕駛,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可被處更嚴厲的刑罰。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5年,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10年,並可罰款2萬5千元及監禁3年。如曾被裁定相同罪行,法庭經考慮有關案情後,可判處終身停牌。如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影響下駕駛,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亦屬犯罪。
現行法例賦權警務人員可要求涉及交通意外、行車時干犯交通罪行、被懷疑在駕駛時受指明毒品或藥物的影響或在服用或吸食指明毒品後駕駛的司機進行初步藥物測試。初步藥物測試包括識認藥物影響觀測(影響觀測)及損害測試。如經初步藥物測試後被評為駕駛能力受損,警務人員可要求司機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作化驗。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拒絕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進行化驗,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