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嬰兒須辦出世紙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一對港人情侶早年在北歐國家非法居留期間,在家分娩誕下女兒被當局接走看管,兩人回港後二個月前又在家中分娩誕下男嬰。他們卻以「保護私隱」為由,拒向入境處提交DNA檢測證明,以致男嬰至今仍無出世紙,引發社會對嬰兒健康及福祉的討論。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7條,每名在香港活產的嬰兒的父親,須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申報辦理出生登記;如嬰兒的父親已死亡、患病、不在或無行為能力,則由嬰兒的母親辦理;如嬰兒的父母均已死亡、患病、不在或無行為能力,則由嬰兒出生所在房屋的佔用人或出生時在場人士辦理;如在其他機構、修道院、慈善或宗敎機構出生,則負責管理上述機構的人,有責任安排於限期42天內申報登記;如初生存活嬰兒遭遺棄,則發現該嬰兒的人或獲交託該嬰兒的人有責任報告登記。

  一般而言,在醫院出生,由院方的紀錄作憑證。若不是在醫院出生,則需醫生、助產士等專業人員出具出生證明,以證明嬰兒確在香港出生。若有人刻意不依從法例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即屬違法,定罪最高罰款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入境處在條例第10條下有責任索取「嬰兒在香港出生」及「父母親緣關係」的確切證明。條例第12條是非婚生子女父親的登記規定,過去法院是依《親父鑑定法律程序條例》發出命令,宣告某人為申請登記人的父親;該條例廢除後,法院在處理親子關係時,主要依賴現代科學鑒定(如DNA測試)來認定親屬關係。

  若父母的行為,損害子女的醫療、教育和福利相關權益,社會福利署可依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介入,向法庭申請保護令。

  警方其後以涉嫌疏忽照顧兒童拘捕兩人,而嬰兒則送院檢查。疏忽照顧兒童罪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的規定:對兒童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若故意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可能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違法。定罪最高可被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