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保障國家及個人海外權益

  圖: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圖為北京科博會上展出的虎鯨機器人模型。\新華社
  圖: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圖為北京科博會上展出的虎鯨機器人模型。\新華社

  【大公報訊】記者朱燁北京報道:根據《規定》第二十七條,投資者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的,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根據《規定》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拒不配合境外投資安全審查,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信息,或者不遵守境外投資安全審查決定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危害國家安全的,責令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已經投資的,可以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

  學者認為,《規定》更好保障國家及個人海外權益。商務部研究院研究員周密向大公報記者指出,《規定》明確對外投資的管理模式、發展目標、基本原則,以及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監管要求,強化各部委之間的工作協同。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長孔慶江表示,《規定》既為企業「走出去」創造了更加便利的環境,又為對外投資行穩致遠、維護國家整體利益提供堅實制度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