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資金合規跨境流動 港專業服務受惠
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下稱《規定》),將於7月1日正式施行。新規旨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等,其適用範圍覆蓋內地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的境外投資行為,在港澳台地區的投資活動亦參照該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副會長韓立余指出,《規定》第三十三條明確,投資者在中國境外金融市場投資的管理,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這意味着對於通過QDII、QDLP等開展中國境外金融市場投資,專門的金融監管規則依然適用,這和現有的監管體系保持一致。另有分析認為,新規落地後,針對非法資金渠道的整治力度將持續加大,引導資金通過正規渠道跨境流動,利好香港專業服務。\大公報記者 朱燁、蔣去悄、麥晉瑋
韓立余指出,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國際經貿環境面臨深刻複雜變化,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問題日益突出,中國對外投資管理不再是單一的備案或者核准問題,而是一個綜合管理問題,迫切需要與時俱進、統籌安排,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對外投資法律制度。《規定》出台適應了這一時代要求,從制定依據、遵循原則、調整範圍、服務體系、管理機制、保護措施、責任追究等諸方面進行了完善和強化,體現出了新的管理理念和制度安排,是對外投資制度的一大飛躍。
與現有制度充分銜接
《規定》第三十三條指出,「對投資者以自有資金、募集資金及其他受託資金在中國境外金融市場投資的管理,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對投資者以對外投資獲得的資產、權益等在中國境外再投資的管理,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中國境內居民個人等對外投資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制定。」
韓立余指出,《規定》堅持守正固本,與現有制度充分銜接。適用範圍包括了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同時第三十三條也明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等對外投資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條還明確,投資者在中國境外金融市場投資的管理,依照該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這意味着對於通過QDII、QDLP等開展中國境外金融市場投資,專門的金融監管規則依然適用,這和現有的監管體系保持一致。
業界普遍認為,新規將有效維護市場運行秩序。華贏東方證券研究部董事李慧芬表示,當前不少內地企業及機構投資者在布局海外投資時,會通過地下錢莊等非法途徑轉移資金,這類資金流轉方式缺乏合規性,一旦海外投資產生糾紛,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保障。
防止外闖內企規避審查
李慧芬相信,新規落地後,針對非法資金渠道的整治力度將持續加大,引導資金通過正規渠道跨境流動,該變化也將利好香港的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服務人士,至於金融機構及股市則或迎來階段性調整,但隨着行業逐步規範、良性發展,市場後續有望穩步回升。
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會長陳志華表示,國務院公布有關新規定,明確禁止企業未經許可出口技術,並加強規管境外投資活動。相信新規定能防止企業藉海外註冊「去中國化」,規避中國法律的管轄和審查,近年中國科技技術急速發展,對保障企業的高科技技術在內地應用有很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