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首推對外投資規定 保護國家及個人海外權益 適用港澳台投資管理 依法反制他國歧視性限制
6月1日,《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布。該《規定》共34條,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對他國歧視性限制、不合理壁壘,可依法採取對等反制等。旨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專家指出,該《規定》是對外投資領域的首部行政法規,補上了制度空白,為中國方興未艾的對外投資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香港文匯報記者 朱燁 北京報道
關於出台背景,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人1日答問指出,隨着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地緣政治風險上升,國際競爭日益激烈,長期以來主要依據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實施對外投資管理服務的模式已不符合現實需求,迫切需要高位階專門立法將長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更好對接國際高標準經濟貿易規則,明確對外投資服務、管理、保護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以有效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
三部委(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指出,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投入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對投資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健全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該《規定》分別對對外投資服務、對外投資管理、對外投資保護,以及個別外國政府/組織的歧視性措施等方面作出規定。其中,《規定》明確國家健全海外綜合服務體系,促進貿易投資一體化,並從多個維度完善制度措施,為出海企業參與國際合作競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明確國家健全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及相關資產、權益等的轉讓、處分進行安全審查。
根據外國國家(地區)/組織採取的不同措施,中方可以分別採取禁止或者限制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採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國境內投資、入境以及有關交易、合作等措施;以及結合其他法律等對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和實施有關措施的組織、個人實施反制。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院長王雪坤表示,《規定》豐富了針對損害中國對外投資權益行為的應對措施和調查反制等法律工具箱,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經營築牢堅實的法律屏障。《規定》與對外關係法、對外貿易法、國家安全法、出口管制法、反外國制裁法、外匯管理條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等涉外法律法規有效銜接互補,充分體現了國家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的導向。
三部委答問時強調,上述措施是為保護中國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的正當權益、保護國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脅侵害而採取的必要措施,是保護性、防禦性措施,不影響正常的市場交易活動,也不影響企業自主依法解決商業糾紛。
專家:全方位服務 全過程管理 全流程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副會長韓立余表示,《規定》出台標誌着中國對外投資制度的重大改革與完善,是對新時代要求的積極回應,對於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的制度意義。亮點有三:一是全方位服務;二是全過程管理;三是全流程保護。《規定》構建了全流程保護體系,建立健全對外投資監測預警、風險評估和風險防範應對指導,執法合作與交流,領事保護與協助、投資壁壘調查、針對歧視性措施的反制等對外投資保護制度,有利於堅決維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的安全和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