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申延後開業主大會 法庭今頒書面判決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芷珊)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後通知開會及召開業主大會的時間。合安解釋原因包括未能於法定時限核實業主簽署的真確性,亦難以尋覓可容納至少1,000人的合適場地,法庭今日會頒布書面判決。

  昨日有不少市民一早到土地審裁處等候入內旁聽。有宏福苑業主於4月29日要求召開業主特別大會,按法定要求,合安最遲須於本月13日開會。合安入稟申請在宏福苑的特殊情況下,押後開會及通知業主開會期限。

  合安一方認為開會是業主實質權利,但舉例如沙士、新冠疫情等特殊情況而未能按時進行,法庭應有權在適當情況下作出補救。合安一方引述《土地審裁處條例》,指法庭具有「隱含權力」或「附帶權力」作出延長,又引用案例指過往有法團未能按時開會,獲法庭批准延長開會時限,認為法庭有權延長。

  法官關注召開業主大會的期限尚未屆滿,合安預先向法庭申請押後開會,質疑法庭是否有權處理。法官強調,並非質疑合安做得不好,相反曾兩度肯定合安在短時間內作出的工作,形容相關工作並不容易,明白當中的困難。只是今次屬合安單方面申請,法庭有責任質疑,又指今次是史無前例,形容「大家都有難處」,押後至今日頒布判詞。

  合安早前發出的公開信指出,因宏福苑目前情況特殊,法定時限未必足以讓合安妥善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份;尋覓及預訂可容納至少1,000人、並可連續舉行6小時會議的合適場地,以及完成通知書的準備、審核及送達安排。

  合安亦表示,部分業主在火災中不幸離世,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先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方可合法代表有關業主行使相關權利。若業主大會舉行時間倉卒,已故業主的合法繼承人未能及時完成手續,從而失去代表其權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