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頒新規 保護對外投資權益

  6月1日,《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布。該《規定》共34條,自7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對他國歧視性限制、不合理壁壘,可依法採取對等反制等。旨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及發展利益。

  可禁止貨物及技術進出口

  關於出台背景,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人1日答問指出,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投入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對投資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規定》分別對對外投資服務、對外投資管理、對外投資保護、以及個別外國政府/組織的歧視性措施等方面作出規定。其中,《規定》明確國家健全海外綜合服務體系,促進貿易投資一體化,並從多個維度完善制度措施,為出海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根據外國國家(地區) / 組織採取的不同措施,中方可以分別採取禁止或者限制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採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國境內投資、入境以及有關交易、合作等措施;以及結合其他法律等對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和實施有關措施的組織、個人實施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