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流浮山檢18瀕危鸚鵡拘兩人

●圖為漁護署在行動中檢獲的紫藍金剛鸚鵡。
●圖為漁護署在行動中檢獲的紫藍金剛鸚鵡。

  香港文匯報訊 漁農自然護理署早前接獲規劃署轉介,指流浮山一幅私人土地涉及《城市規劃條例》下的違例發展,調查中發現該土地貯存大量鳥籠,部分鳥籠內有雀鳥。漁護署經情報收集及調查後,前日(26日)採取突擊行動,在上址檢獲18隻瀕危鸚鵡,拘捕兩名涉案男子。

  被捕兩名男子涉嫌非法管有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的瀕危鸚鵡,包括戈芬氏鳳頭鸚鵡、藍喉錐尾鸚鵡、金黃錐尾鸚鵡、黃頸亞馬遜鸚鵡、黃冠亞馬遜鸚鵡及紫藍金剛鸚鵡。

  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除非獲得豁免或另有規定,管有附錄I物種須領有管有許可證或相關文件證明動物來源。由於涉案者未能出示所需的管有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文件,漁護署遂拘捕兩人,並檢取該批共18隻瀕危鸚鵡作進一步調查。

  此外,規劃署亦就該土地內的違例發展採取了執行管制行動,同日向有關人士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士必須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中止有關違例發展。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任何人干犯《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物品亦會在定罪後被充公。

  規劃署發言人表示,違例發展會被檢控。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23(6)條,獲送達「強制執行通知書」的人倘在通知書指定期限過後仍不遵從通知書的規定辦理,即屬違法。首次定罪可處罰款最高50萬元,另可處每日罰款5萬元;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最高100萬元,另可處每日罰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