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後老闆】部分幕後老闆或為刑釋人員


  有熟悉「網推所」運作的人士告訴香港文匯報新聞調查部記者:「部分涉嫌詐騙的『網推所』,不排除幕後老闆是刑滿釋放人員,或者被司法機關處罰過的人員;而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人多是僱用的職員。」

  該消息人士指,可能有部分因設賭、網絡詐騙或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幫信罪」)等行為者,經司法機關刑事或行政處罰後,不再從事之前的違法犯罪活動,憑借三個「優勢」,很快轉到從事「網推所」騙局這個更隱蔽的詐騙手段中。

  這三個「優勢」是:其一,這部分人比較熟悉網絡營銷,也具有處置民間糾紛的經驗;其二,這些人在接受法律制裁過程中,掌握了一些律師資源,具備了簡單的法律諮詢常識與能力;其三,他們與同期接受處罰的人士保持聯繫,掌握了較多的社會資源和案源。

  由於刑滿釋放人員的從業限制,這部分人不能自己開設法律諮詢服務公司,於是退居幕後,利用他人名義開設公司從事「網推所」生意,通過網絡營銷和人脈資源招徠客戶,之後轉包給正規的律師事務所,或者直接由自己的公司「擦邊」非法代理業務,通過收錢不辦事、收錢少辦事、藉故多收錢等手段逼退客戶,賺取中介費或服務費,不嫌惡小、集腋成裘,賺得盆滿缽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