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證監嚴打開戶亂象 監管政策「加辣」


  【大公報訊】香港證監會發出通函,列明證券經紀在為內地投資者開立和管理有關賬戶需要作出額外措施,包括關閉以可疑或偽造文件開立的投資賬戶,關閉零結餘不動投資賬戶,以及在開立新的投資賬戶時,須取得投資者書面聲明,並要求在結算及資金提存時,只可透過以客戶本身的名義在合資格銀行持有的銀行賬戶進行。

  內地客提存須同名銀行戶口

  該通函是在證監會對12家證券經紀行的開戶作業手法進行檢視後發出的。證監會指出,相關機構的開戶手法存在多項重大缺失,包括開戶文件的盡職審查不足,在開戶過程中接受可疑或偽造文件,及在管理與海外中介人的跨境代理關係方面的弱點,要求所有持牌法團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進行內部核查,以偵測是否有任何可疑或偽造文件曾被接受用來開立賬戶。

  證監會表示,對某些經紀行在處理開戶時盡職審查不足深表關注,並絕不容忍持牌法團在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持續業務關係時,使用可疑或偽造文件,將對違規經紀行採取監管行動,包括要求由外聘顧問進行內部監控及回顧審查,施加發牌條件以限制有關經紀行的業務活動,以及在適當情況下採取執法行動。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葉志衡表示,持牌法團在拓展其業務時,不應以犧牲「認識你的客戶」標準為代價,強調對開戶過程中的嚴重監控失誤及使用偽造文件的情況採取零容忍態度,並將對相關持牌法團及其高級管理層採取堅決的監管及執法行動,以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及公平的競爭環境。

  證監會亦提醒投資者,任何人使用虛假文件或其副本,意圖誘使持牌法團接受該文件為真文件,便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3或74條所訂的罪行。有關人士的賬戶有可能被持牌法團終止,且其潛在刑事行為或被通報予執法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