慫恿胞妹「入貨」 黃百鳴內幕交易罪罪成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商人兼導演黃百鳴(原名黃栢鳴)涉嫌在與第三方協商收購「天馬影視」股份期間,慫恿胞妹購入天馬影視股份,被證監會票控一項內幕交易罪,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高偉雄裁決表示,黃身為上市公司的主席,必定謹慎處理有關事宜,理應不會在通訊中向人表示可在某價位購入其公司股票,裁定他就指使或促使他人作內幕交易罪罪成,案件押後至6月9日判刑,其間黃百鳴續准保釋。
控罪指,黃百鳴在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間,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天馬影視的股份交易。
控方案情指,黃百鳴與子女持有Honor Grace Limited,透過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天馬影視」)的股份,黃百鳴當時是「天馬影視」的董事局主席。黃在第三方協商買賣「天馬影視」股份期間,分數次轉賬共200萬元予胞妹黃潔珍,並透過WhatsApp指示她買股,信息提及「明天低過0.2,盡買」等,而胞妹在相應時間買入總值約160萬元的「天馬影視」股份。
黃百鳴在審訊中供稱,他當時給黃潔珍4張支票,是因為要處理胞弟在內地的物業,並不知道黃潔珍會使用款項來購買天馬影視股份,而向黃潔珍發出涉案信息,是因為她事前在公開場合詢問股票的事,他認為不妥及不適宜討論,故未有回應,後來又覺得親情較重要,故事後因感抱歉而發信息回覆黃潔珍。
裁判官引述黃與其胞妹的信息指,黃曾發信息指「明天低過0.2,盡買」,黃解釋,因為胞妹小時候很易哭,他作為兄長會叫她「盡情喊」,故他當時是在說反話,意思是不想胞妹買入有關的股票。裁判官質疑,黃當時大可直接表達不滿,無須保持沉默,事後也可以向胞妹致歉,但他當時卻回覆胞妹在某時間某價位買入,質疑其解釋不合邏輯。
裁判官:解釋荒謬牽強
就黃解釋自己當時是在說反話,裁判官指,即使是家人及有特別溝通方式,以當時情況,任何有理性的上市公司主席都不會叫家人大量買入股份,認為其解釋荒謬、牽強及令人無法信服,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故不接納其證供,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便是當時黃百鳴指示黃潔珍買入股份。
辯方呈上多封影視界人士為黃寫的求情信,並指案件對黃百鳴影響巨大,加上黃過去從未犯事,現已步入高齡進入退休狀態,沒有機會重犯,而其名譽和人生快樂都因本案而喪失,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控方則呈上三份文件,包括證監會調查費文件、過去相關判例,以及黃潔珍獲利詳情,指黃潔珍就內幕交易實際獲利約9.9萬元(透過內幕交易買入並實際沽出獲利),「名義上獲利(即賬面,透過內幕交易買入、並未沽出)」93萬元,合共約10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