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逾67萬資金頒令充公 法官:圖助實施恐怖主義行為 律政司申請獲證據支持

●圖為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圖為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黑暴激進團夥「屠龍小隊」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隊長」黃振強與主謀吳智鴻分別被判囚13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負責處理眾籌資金的女被告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3人銀行賬戶的眾籌資金逾67.4萬元,獲法官批准。法官張慧玲昨日頒下判詞指,律政司的申請有壓倒性的證據支持,信納黃、吳兩人是《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所界定的恐怖分子,而劉是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故上述財產屬恐怖分子財產,意圖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恐怖主義行為,因此下令該等財產予以充公。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判詞引述律政司的陳詞表示,黃振強與吳智鴻均就串謀爆炸訂明目標物罪行(爆炸罪行)以認罪方式被定罪,黃亦就串謀提供或收集財產以實施恐怖主義行為的罪行(財產罪行)被定罪。吳另就藏有武器及彈藥意圖危害生命的罪行以認罪方式被定罪。

  證串謀對警員及財產實施暴力

  律政司在書面陳詞中指出,黃是「屠龍小隊」隊長,並大量參與團夥的恐怖主義行為,與吳智鴻在籌謀及實施「12·8計劃」方面有緊密聯繫,而吳則是「12·8計劃」的主謀。

  證據顯示,「12·8計劃」涉及串謀對警務人員及財產實施嚴重暴力,目的是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回應所謂的「五大訴求」及推進政治目的,其行為構成恐怖主義行為,黃和吳明顯是恐怖分子。

  第三人劉佩凝曾就財產罪行被起訴,並在審訊後被裁定罪脫,但律政司援引呈堂的大量Telegram信息,指證據顯示劉為小隊成員,在黃的指示下與其共同大量參與維持籌款渠道的運作,為小隊行動及「12·8計劃」募集及處理所籌集的資金,明顯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因此其財產亦屬「恐怖分子財產」的定義範圍。

  律政司強調,由劉佩凝與黃振強共同管理的籌款渠道所運作的眾籌活動、在籌款渠道上發布的呼籲為小隊運作及「12·8計劃」籌集資金的信息,以及就兩人賬戶中的資金流向分析所作的法證會計報告,認為有強力證據證明該等賬戶中的餘款意圖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恐怖主義行為,包括已計劃的「12·8計劃」。吳智鴻的東亞銀行賬戶及其中資金、該賬戶的餘款及其住所檢獲的現金,均意圖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其恐怖主義行為。

  法官張慧玲在考慮了呈堂證據及律政司的口頭及書面陳詞後,認為證據壓倒性地支持律政司的申請。命令3名被告各自名下賬戶所存的結餘(包括所累計的利息),合計港幣631,960.31元(另加利息),以及吳智鴻的現金港幣42,900元,即合計港幣674,860.31元(另加利息),充公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