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外傭不能做家務以外工作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入境處展開執法行動,打擊非法勞工,發現有外傭在僱主開設的餐廳從事侍應、食物處理和餐廳雜務,有外傭在僱主家人的雜貨店,負責開店、搬貨、記賬和收銀,亦有在僱主家人開設的髮型屋,涉嫌幫客人剪頭髮、吹頭和染髮等工作。行動中拘捕涉案外傭,僱主因協助及教唆外傭非法工作亦被捕。
本港外傭政策始於七十年代,解決家庭照顧及家務人手短缺問題,徹底改變了香港家庭結構。目前人數約佔本地勞動人口近一成,是社會運作不可或缺一環。外傭享有獨立於本地法定最低工資的「規定最低工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提供免費住宿膳食,若不提供膳食,須每月支付不少於規定的膳食津貼。
聘用外傭必須使用指定為期兩年的「標準僱傭合約」(ID407),雙方私訂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均無效。僱主及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起計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處處長提交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作出關於終止合約的書面確認副本遞交入境處。合約更規定僱主須負責外傭於合約屆滿或終止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根據標準合約,外傭的家務工作,並不包括駕駛車輛,其工作簽證亦訂明外傭不得從事駕駛工作,作為逗留條件之一。若僱主需要外傭從事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例如接送兒童長者返學就診等,則須向入境處處長申請特別許可。
外傭另一特色是須與僱主「同一屋簷下」。根據標準合約第3條,外傭在港受僱期間必須在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外傭的旅行證件均蓋有中英文對照的入境蓋章或附有入境標籤清楚註明「不得轉換僱主」。外傭只可根據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外傭不可為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工作不論時間長短,以及有否報酬,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聘請不可合法受聘的人士同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