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惡臭擾鄰 或構成公眾滋擾
住宅單位囤積大量雜物,在法律上涉及多重風險。執業大律師容海恩表示,囤積雜物若對鄰居造成氣味、鼠患或火災風險,可能構成普通法上的公眾滋擾,受影響人士可申請法庭強制令,鄰居亦可根據司法上的妨擾提出民事索償。
容海恩表示,食環署可以就任何構成「妨擾事故」的處所發出通知,要求消除妨擾。若受通知人士不遵從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25000元,並可就通知持續未獲遵從的期間每日另處罰款。此外,若垃圾屋情況源自住戶的精神健康問題,例如囤積症,各部門通常會協調處理,社署可介入提供支援。
若因雜物釀火警 可構成刑事罪
近日有垃圾屋發生火警釀成傷亡,容海恩指出,單位內囤積大量雜物,尤其是紙張、塑膠、布料、發泡膠等物品,屬高度易燃物料,不僅增加火災發生的可能性,更會阻礙火警時逃生和妨礙消防員進入灌救。倘若因堆放雜物引發火警,可能涉及嚴重的法律後果。若火警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當事人可能被控誤殺罪;若行為構成魯莽,亦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的縱火罪。受火災影響的鄰居可提出索償,要求賠償財物損失及人身傷害。容海恩補充,垃圾屋的認定在法律上並非單純取決於物品是否屬於「扔棄物(litter)」。法庭在審視這類案件時,通常會考慮物品的數量與堆積方式、對鄰居的實際影響、是否構成火災或結構危險,以及涉事人士是否有精神健康因素。即使業主辯稱所存放的是「收藏品」或「個人財產」,而非廢物,只要囤積方式造成衞生或安全問題,仍可能構成妨擾事故。\大公報記者 姚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