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公布 中國加大礦產安全保護 下月15日起施行 細化資源勘查開採及儲備應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將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圖為中國五礦澳洲Dugald River(杜加爾河)鋅礦。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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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本月初推出的中國找礦新突破系列,聚焦國內找礦及布局全球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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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條例》共8章79條,涵蓋多個核心領域,主要包括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制度、細化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相關制度、細化礦區生態修復相關制度、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制度、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制度等幾大方面。

  ●香港文匯報記者 王玨 北京報道

  《條例》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制度,對礦業權的設立、出讓、續期、轉讓等作出具體規定,明確礦業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對緊缺程度高、資源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戰略性礦產資源,或者對勘查開採技術、生態環境保護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區塊,優先通過招標方式出讓探礦權。

  國務院可直授戰略礦產開採權

  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急需開採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經國務院同意可直接授予採礦權。探礦權的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可以續期,續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期限為5年。對石油、天然氣以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戰略性礦產資源,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續期次數。

  同時,《條例》對事關國家安全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從探、採、供、儲、銷等環節強化全鏈條管理以及違法開採從重處罰機制。

  《條例》規定,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對國務院確定的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規劃管控、總量調控、限定開採主體等保護性開採措施。納入產地儲備的戰略性礦產資源,未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開採或者壓覆。未經批准開採等相關違法行為涉及戰略性礦產資源的,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增應急開採能力 保障梯次供應

  《條例》明確將戰略性礦產儲備以及應急管理制度寫入法規,提出國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多元互補、高效協同的原則,構建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體系,並從完善監管體制、加快設施建設、提高運營主體專業化水平、加強信息化建設方面,對持續提升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綜合效能作了規定。根據《條例》要求,戰略性礦產資源產地儲備應當遵循科學評估、合理布局、分級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結合國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安全保障等相關規劃,統籌資源稟賦、開發利用技術條件、國內外供需狀況、生態區位等因素,合理確定儲備規模、布局等,並對儲備地開展必要的補充勘查,提升應急開採能力,與產品儲備、產能儲備有機銜接,形成梯次供應能力。

  外商投資勘查需符合相關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還對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行為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指出,國家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方針,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積極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國際投資、貿易、技術等合作,維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對於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應當符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規定。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此外,開展海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以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依法接受中國相關部門和駐外外交機構的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