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暴走團」在港需守規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有社交媒體影片,顯示在西九文化區海濱、一些地區的公園,有一大群中老年男女,穿着統一隊服,旗號見有「訪港暴走團」字樣,由領隊持旗帶領,列隊步行伸展,動作劃一,沿途伴隨播放強烈節奏音樂,令途人側目。更有遊客疑似感覺新奇,跟隨其後並模仿動作。
「暴走團」是源自內地的集體健身活動,最先由一班熱愛旅行熱愛感受所處城市、一起探尋發現生活之美的人群組成。其宗旨為:看風景,長見識;強身體,練意志;交朋友,開視野。但由於人數龐大,噪音擾民及時常無視交通規則,慢慢變質,負面新聞不斷,引發社會爭議。
「暴走」若有「高分貝擾民、破壞寧靜、擾亂公共秩序」等情況,可能觸犯相應罪行。例如公園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規管,第4條規定: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根據第5條,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根源,即屬犯罪,可罰款1萬元。
《遊樂場地規例》第2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妨礙、騷擾或煩擾任何其他正在恰當地使用該遊樂場地的人;第25條,任何人除非已獲康文署署長書面准許,在遊樂場地進行某項音樂活動,否則不得在該處進行該項活動而令任何其他人煩擾,違者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14天。
若人數超過一定規模(如逾30人),而未事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可能觸犯《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若暴走團的吵鬧行為、高分貝音樂及對公眾場所的佔領,構成《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期待來港的「暴走團」在合法依規的前提下,一起探尋感受香港的城市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