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倡修例 圍標可判囚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大埔宏福苑早前發生五級大火,引發社會對樓宇安全及圍標問題的廣泛關注。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昨日表示,短期內可考慮修訂《競爭條例》第91條,就嚴重反競爭行為引入監禁刑罰,建議最高判囚7年,以加強對相關人士的阻嚇力。
毛樂禮指出,公會已成立法律研究專責小組,待火災獨立調查委員會工作完成後,將根據報告提出技術性修訂建議。他認為,可借鑒《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做法,先在現行《競爭條例》中加入監禁罰則,涵蓋圍標及市場分割等嚴重違規行為,並在長遠研究針對圍標訂立專門法例。
他指出,現時競委會主要透過民事途徑處理違規個案,不涉及監禁,若引入刑事責任,對違法者而言將有顯著震懾作用。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相關罪行最高可判囚5至14年,他認為本港以7年作為上限屬合理水平。毛樂禮強調,立法不僅不會削弱營商環境,反而有助確保市場公平競爭,對企業及市民均有裨益。
對於宏福苑火災的獨立委員會聽證會,他表示不評論具體內容,但指出是次聽證會有約26名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參與,規模或屬歷來罕見。此外,被問及若政府收購宏福苑業權是否涉及《基本法》保障私人財產的問題,毛樂禮表示,本港奉行資本主義制度,物業買賣一般需建基於雙方同意,而法庭審視相關方案時,關鍵在於是否公平合理,包括收購價是否符合市價。他以企業私有化為例指出,若有約75%股權支持,法庭可批准強制收購餘下股份,因此認為相關業主支持比例需達七成半,否則方案或面臨法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