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倡辦「老人三寶」 防晚年陷困境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朱欣欣)大律師束健銘與大律師蘇俊文指出,香港法律對長者權益的保障,關鍵在於長者必須在神志清醒時主動進行法律規劃,切莫輕信口頭承諾。束健銘直言香港法律存在明顯局限,法例規定父母必須撫養未成年或身心殘缺的子女,但對於已成年、具備行為能力的子女,法律並無強制他們必須贍養年老父母。這意味着若長者將積蓄、物業等資產以「無條件饋贈」的方式預先轉贈予子女,即使事後遭到棄養、虐待,法律亦難以強制子女歸還財產。蘇俊文則補充,若要將「供養」作為分產條件,必須落實書面合約並寫明細則,否則僅憑口頭承諾,長者往往求助無門。

  為防止晚年陷入經濟困境或家庭爭產悲劇,蘇俊文建議長者在頭腦清醒、具備完整決策能力時,盡早透過律師辦理俗稱「老人三寶」的法律文件,持久授權書(EPA)是其中一寶,根據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長者可委託信任的人代管銀行存款、物業等財務安排。其優勢在於,若長者日後不幸失智或失去自理能力,授權依然有效。不過束健銘建議,受託人應由數人擔任,並安排獨立第三者見證,避免利益關聯人士(如配偶)參與,以杜絕侵吞爭議。

  其二寶是俗稱「平安紙」的遺囑,蘇俊文強調立遺囑可確保長者在生時完全掌控財務,且可按子女表現隨時修改(以最後一份為準),有效防止過早分產後遭棄養。最後一寶是預先訂立醫療指示,即在突發患病或失智時的醫療決策,避免家人日後因醫療意向分歧而反目。

  資產較豐富者 宜設立信託

  針對資產較豐富的長者,束健銘建議參考梅艷芳生前設立信託的做法,將資產交由獨立信託人託管,並設定定期發放生活費或醫療開支的條件,能有效防止家屬一次性取得大額財產後揮霍,或在取財後不履行照顧責任。雖然涉及行政費用,但能建立一道風險「防火牆」。

  若長者事前毫無規劃,一旦陷入失智,家屬須根據(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監護權及財產接管權。蘇俊文指出,此程序嚴謹且繁複,需兩名精神科醫生證明,且被接管財產嚴禁挪作私用。然而若多名子女爭奪監護權,法律程序將極度耗時,令長者生活安排陷於被動。

  兩名律師均認為條文雖然齊備,但核心問題在於觀念保守與資訊落差。許多長者避談生死,不願生前規劃,遇事後財產便任由後人瓜分,甚至出現爭產,傷害家庭和諧,所以關鍵仍是長者主動規劃財產,切勿無條件提前贈送全部財產,以及優先考慮獨立第三方或信託機構參與資產管理。同時,政府應加強長者法律權益的推廣教育,讓更多家庭認識自保法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