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倡圍標最高囚7年 指短期先修《競爭條例》加入監禁罰則 長遠可訂立專門法例
大埔宏福苑五級大火引起外界對工程圍標問題的關注,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表示,公會已成立法律研究專責小組,審視競爭法、刑事法以及其他方面範疇,稍後會在火災獨立委員會工作告一段落後,因應報告提出技術性的修改法例的建議,並提出短期可先修訂《競爭條例》,對圍標及分割市場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加入監禁罰則,建議以最高判囚7年作為標準,長遠則針對圍標研究訂立專門的法例。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毛樂禮昨日在電視節目上指出,現時競爭事務委員會及《競爭條例》主要以民事途徑處理,不涉及監禁,他建議短期內可以在現行的《競爭條例》只有罰款並屬民事性質的法例基礎上,修訂第九十一條,針對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引入監禁罰則。
他解釋,若單是靠罰款,部分人或會視為成本的一部分,導致刑罰失去阻嚇作用,監禁等刑罰可帶出強烈訊息,說明反競爭行為雖然並非「殺人放火」般嚴重,但市民都應相信制度,「如果有監禁,相信對很多人來說,帶出一個很強烈訊息,你去舉報,你會知道原來絕對有後果,市民會相信制度,亦會參與多些,尤其是報案。」
他相信引入監禁式刑罰可帶出強烈訊息,說明反競爭行為雖然並非「殺人放火」,但市民都應相信制度,向有關當局舉報,而對不少人來說,罰款與監禁有「差天共地」的分別。
他表示,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當中就嚴重反競爭行為判罰最重的是加拿大,最高可判囚14年,至於英國、新西蘭和澳洲等地,有關罰則介乎判囚5年至10年不等,而大律師公會初步認為,以最高監禁7年作為標準,較適合香港的情況。
設監禁可確保有真正競爭
毛樂禮表示,公會轄下的專責小組亦會研究是否從《防止賄賂條例》入手,將有關「賄賂他人撤回標書」條文,擴展至圍標及私人屋苑。
他認為提高違反競爭行為的罰則至監禁,強調並不會影響香港營商環境,反而可以確保有真正競爭,對市民及企業都更好。
另外,他指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聽證會,約有26名大律師會員參與,涉及的大律師及資深大律師人數有可能是歷史新高。問到聽證會集中由獨立委員會的代表律師提問,其他持份者代表律師提問較少,會否影響尋找事件真相時,毛樂禮回應表示有關情況不影響查找真相,指出這種聽證方式常見,委員會的代表律師並非只是代表當事人,團隊要多角度、多層次提問,其他持份者的律師代表之後亦可提問。
他表示,不會評論獨立委員會聽證會的內容,但指出聽證會上披露的事實或證人的供詞,將可成為日後法律追討依賴的證據。
問及宏福苑居民上樓執拾有時間限制,會否有違基本法保障私有產權的條文,毛樂禮則表示這次是特別的事故,相信特區政府已衡量安全和保護私人財產權。
至於政府有機會強制收購部分宏福苑業主的業權,會否違反基本法保護私有產權的條文,他則指從憲制角度,關鍵是收購價要合理,法庭考慮的最大原則是方案是否公平合理,主要考慮收購價是否符合市價,他認同一般要集齊75%業權支持收購方案,政府才啟動收購,若低於這個門檻則有機會受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