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野外露營需到指定地點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年遊客鍾情香港生態旅遊,剛過的「五一黃金周」,不少遊客選擇到郊野公園、海灣等體驗露營樂趣,熱鬧非凡。
在香港露營主要受《郊野公園條例》及《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規管,規例第11(3)條的露營限制:任何人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露營、建立帳幕或臨時遮蔽處。除非在漁護署指定的露營地點內,或按照總監所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全港共有41個指定營地,由漁護署管理,大部分免費,部分需預約,包括西貢(西灣、咸田灣、浪茄灣)、大欖(荃錦)、八仙嶺(鶴藪)等。
違反規例,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如在非指定地點露營/設帳:最高罰款2,000元,監禁3個月;在非指定區生火/煮食,最高罰款5,000元,監禁1年;亂拋垃圾的定額罰款3,000元;滋擾他人、噪音擾民,可被檢控,最高罰款1,000元;破壞植被/野生動植物,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1年。
除在指定並標明用作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或單車的道路及獲得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將車輛或單車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在內駕駛、使用或管有任何車輛或單車。需留意第4條的表述是「帶進」,即是說,就算並沒騎行單車,只將單車帶入郊野公園,已觸犯法例。罰則是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遊客亦須保護花草樹木及土壤,第8條規定「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切割、摘取或根除任何植物或植物的任何部分;不得挖出、開墾或擾亂土壤;不得撒播或種植任何種子或植物;不可污損、損壞、弄污或弄髒任何告示、標記等裝置;阻塞或污染任何溪流、水道、水池或水潭;棄置任何廢物、紙張或廢料;作出令人厭惡或不雅的行徑或衣履不整;處於受藥物影響的狀態;奏玩任何樂器製造聲響,或唱歌或叫喊,致使他人感到煩擾」,以及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等。上述行為的罰則為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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