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署揭漁護署打擊虐畜欠成效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漁護署打擊殘酷虐待動物的工作,發現欠缺成效,包括沒妥善和積極跟進舉報個案、沒就一般個案制定指引等。公署提出45項主要改善建議,包括檢視及加強現時對前線人員的監察機制、修例賦權人員進入處所調查等,並為非法管有或使用捕獸器引入即時監禁刑罰。漁護署表示,接納及會積極跟進公署建議,指政府一直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的修訂進行研究工作,爭取今年內作交代。

  申訴專員陳積志表示,調查共收到逾3,000份公眾意見,是歷來最多。2020至25年漁護署共收1,633宗舉報,但只有6宗檢控個案源自市民舉報。漁護署指大部分舉報不涉殘虐動物,主要與滋擾或衞生情況有關。陳積志指公署認為署方職員在沒有成功接觸涉案動物和沒掌握真實情況下終止跟進個案,令人質疑有否認真或妥善跟進舉報,署方執法和監控工作成效不理想,需要改善。

  倡增署方人員執法權力

  陳積志舉例指有個案顯示漁護署已確定涉事單位有養狗,但因住戶否認虐狗,亦拒絕提供狗隻資料及讓職員入屋調查,職員只進行一次單位外視察和一次與住戶通電話便停止跟進。公署建議修訂條例加入條文加強署方人員執法權力,如無須在私人處所佔用人同意下可進入處所調查。

  另一調查重點是對非法使用捕獸器的執管。陳積志指近期有人在牛池灣後山放置捕獸器,有狗隻因誤踏受重傷,需截去右前肢。他指捕獸器的暴力性質和危險程度與一般攻擊性武器無異,市民若被誤傷或致終身殘廢甚至死亡;建議漁護署考慮提高非法管有及使用捕獸器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