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首長責任制料10月實施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去年施政報告提出建立清晰的「部門首長責任制」。公務員事務局昨日向立法會提交落實建立責任制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下稱《調查規例》)立法建議討論文件,擬議擴大現時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職能,讓其領導的調查小組可針對部門出現嚴重、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迹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啟動調查。

  委員會成員來自熟悉政府運作的社會各界人士,但無公務員背景,以避免「公務員查公務員」的觀感,以提升調查程序和結果的公信力。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昨日表示,政府目標在6月將《調查規例》提交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預期於10月中旬或之前生效。

  按嚴重性設兩級調查機制

  根據立法建議,「部門首長責任制」將按部門問題的嚴重性訂立兩級常設調查機制:第一級調查適用於問題性質較為不嚴重、屬單一事件,以及牽涉負責具體操作的執行人員,將由部門首長負責進行調查;第二級調查適用於部門出現嚴重問題,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迹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可由行政長官、司長或局長啟動機制,由敍用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展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