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灣區協同立法 議員冀促進「四流」 謝小華:發揮港優勢 將制度之異轉化為制度之利
立法會昨通過無立法效力的「研究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議員議案,推動三地在各自權限內開展立法協商協同,多位議員冀促進「四流」,即人員、物資、資金和信息流動,例如探索數據過境。
新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謝小華總結發言時表示,特區政府十分重視大灣區高質量建設,現時已推出多項深化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政策措施,涵蓋範圍包括法律和司法協作、創科資源、資金流動、貨物及基礎建設聯通等。她指出,除粵港澳三地加強溝通外,香港亦要發揮獨特制度優勢,將制度之異轉化為制度之利。\大公報記者 楊嘯川
該議案由選委會界別議員李浩然提出。他指出,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深化粵港澳三地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應借鑒有關地方開展區域協同立法的經驗,研究三地就大灣區事務進行協同立法的可行性,推動三地在各自權限內開展立法協商協同,共同應對區域性、流域性問題。
須保持法律制度清晰分野
新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謝小華表示,特區政府一直致力帶領社會各界深度參與大灣區高質量建設、更積極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她亦指出,現時,粵港澳三地在法律和政治制度包括憲法地位、法律體系、法治等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在推展法治建設合作思路上,需要考慮各自的權限,既保障現有制度及內地省市地方立法的主體性,同時充分協調三地的需求。她強調,要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框架下推進灣區協同發展,將制度之異轉化為制度之利,展現大灣區融合的獨特性,是其他區域協作模式難以複製的制度優勢。
謝小華表示,參考內地的實際經驗,區域協同立法主要在省際、省內市際及跨省市域間三個層面進行。內地相關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明確條文,授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區域協同立法,然而相關法律不是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大灣區協同立法涉及粵港澳三地跨法域協同立法,而任何跨法域的協同立法,必須有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的法律支撐,既要保持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之間的清晰分野,同時在制度之間建立聯繫,才能充分發揮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服務國家的整體利益。
在法律和司法協作方面,謝小華表示,「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的實施,為港資企業提供更多選擇、彈性和便利,讓港資企業可以按照其需要和情況,不但可以選用按照內地法律法規及商事仲裁程序處理合同,同時亦可選用香港法律作為民商事合同的適用法律及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讓企業可以有更大的自由度作出選擇。
談及「灣區標準」,謝小華說,在商貿方面,粵港澳三地政府致力為不同的產品和服務訂立粵港澳大灣區標準,推動大灣區區內有關行業領域的規則銜接。現時已公布的「灣區標準」達270項,涵蓋多個領域,包括食品質量和安全、粵菜、預製菜、交通、機電產品等,供相關業界以自願形式採用,以推動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三地互聯互通和融合發展,深化香港與內地和澳門之間的經貿交流和合作。
河套港園區提供商業法律服務
立法會議員陳曼琪提及河套國際仲裁樞紐建設,謝小華回應說,河套香港園區將增設商業法律機構服務點,加強河套港深兩地園區的公司與香港法律服務的日常業務對接,包括商業合同、合規事務、商事爭議調解、知識產權保護等,增強國際企業對進駐河套合作區的信心,也使河套香港園區的內地租戶更好適應及銜接國際規則和做法,助力內地企業拓展海外。
立法會議員蘇紹聰關注北都發展,謝小華回應說,隨着北都的基本規劃出台,特區政府因時制宜,就北都發展訂立專屬法例,進一步為北都規劃和地政程序拆牆鬆綁、加快建設、助力產業營運,與各項政策和行政措施相輔相成。此外,特區政府亦因應產業發展的關鍵需求,會先為河套香港園區的人員流動訂立附屬法例,並細化潛在產業的營運需要,與相關內地機關商討,因應具體情況訂立其他附屬法例,這些都會繼續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推進北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