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批外國政客等抹黑國安法細則修訂


  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特區政府昨日就一些外國機構及政客、反華組織及媒體等,對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特別是其附表1所發表的誤導資訊及以偏概全的描述,表示強烈不滿。特區政府作出嚴正澄清,以正視聽。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只是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及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修訂細則所作的規定嚴謹,具體地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執法機構可行使相關權力;修訂細則的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審批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同時按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強調警須獲授權始可搜查電子設備

  「根據經修訂的實施細則附表1,在一般情況下,警務人員必須有合理理由懷疑電子設備可能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並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及獲得授權後,才能根據手令搜查該電子設備,以獲取相關犯罪證據。只有在依法獲得授權就電子設備行使搜查權力後,警方才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因此絕非能隨便在街上要求普通市民取出其手提電話等電子設備並提交密碼。警方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目的是要執行已依法獲得授權的搜查工作。」

  發言人強調,經修訂的實施細則附表1完全符合基本法第三十條對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保障,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對私生活和通信的保障。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授權執法人員在調查搜證的過程中,要求相關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解密方法。例如: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00)、澳洲《1914年犯罪法》(Crimes Act 1914)、新西蘭《2012年搜查和監視法》(Search and Surveillance Act 2012)、新加坡《2010年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 2010)等。美國聯邦政府和不同州份,也容許執法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要求相關人士就電子設備提供密碼或提供其他解密協助。

  「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發言人表示:「香港特區會繼續堅定不移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傅健慈批美西方政客「雙標」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教授傅健慈批評,美西方政客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的攻擊,是典型的雙重標準與政治操弄,以「公義」之名行干預之實。美西方政客從不提及修訂細則如何嚴格遵循法治原則,反而急於作出政治定性,恰好證明其關心的並非香港市民的權利自由。當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程序被當作地緣政治籌碼,美國所謂「關切」便淪為對國際法「不干涉內政」原則的踐踏。

  葛珮帆斥美方指控屬誤導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強烈譴責美方就特區政府修訂國安法細則發布所謂旅遊警示,刻意扭曲事實抹黑國安法。實際上,國安法只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且警方需遵循嚴格申請程序才可以要求搜查相關電子設備。美方的指控完全是有意誤導公眾,是針對香港國安法的肆意抹黑,行徑卑劣無恥,其虛偽的雙標嘴臉和險惡意圖完全表露無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