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無厘頭」鬧劇如何收科?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高等法院近日上演一宗「無厘頭鬧劇」,吸引不少市民旁聽。

  該案是一名女子控告已故英女皇伊利莎伯二世和前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以及現任美國總統特朗普。該女子在入稟狀中自稱為英女皇及特朗普的御用品牌設計師,英女皇未經批准及同意下,購買了52個18K金皇冠自用;兩人拖欠其薪金、店舖租金、商場收入及自助餐券等費用;另安倍拖欠其車輛、傢俬,及時裝品牌等版權費。向三人追討合共逾萬億港元,並申請「缺席判決」,即在被告沒提交抗辯書下,要求法庭判其勝訴。

  香港沒有內地由法院審查、並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的「立案」程序。原告只需向法院登記處提交存檔及繳付登記費,法院蓋章發出令狀,即已完成「立案」,意味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

  將令狀有效送達的責任屬於原告。令狀中,英女皇的本港地址為九龍醫管局大樓和荃灣某酒店;特朗普的地址為本港一間律師行和荃灣一屋苑單位;安倍的地址為荃灣一間老人院。按程序,被告需在限期內提交送達認收書及抗辯書。若一般市民收到這種「無厘頭」的法庭文書,應怎麼辦?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的規定,法庭可在程序的任何階段,基於狀書「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命令剔除狀書。故被告可向法庭提交傳票(Summons),申請「剔除訴訟」(Strike out),即由法庭直接撤銷整個訴訟或部分申索,不用進入全面審訊。申請的理由,包括申索沒有合理訴因(如無法律依據);申索瑣屑無聊、濫用法庭程序;申索已超過訴訟時效(如合約6年、侵權3年);法院無管轄權;原告未能合法有效送達令狀;程序嚴重違法等。該傳票及誓章送達原告,予對方7天至14天回應期。

  在民事訴訟的「前奏」階段,如證據交換、期限申請、文件披露等初步聆訊,一般由聆案官(Master)負責。本案的聆案官在原告和被告都缺席情況下,會撤銷其申請,結束鬧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