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快樂 並不就是欺凌
香橙老師
近年欺凌事件備受社會關注,有時只要學生在學校感到不快,哭泣過,或回家提到被排斥,外界就將事件定性為欺凌,但過度簡化的定義可能會誤導學生對人際關係的理解。根據教育局的資料,欺凌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在一段時期內重複發生、具明顯惡意動機、在權力關係上不對等,即加害者具有優勢地位,被害者處於無法自保的處境。若事件屬於單次衝突,或雙方勢力對等,就未必完全是欺凌行為。
有些孩子因言行或社交習慣,較難與別人建立關係,導致在小息或分組活動中較少被主動接觸。這類情況偶爾會被誤解為惡意孤立,但若行為基於校園真實生活所作的社交決定,這類人際選擇就未必屬於「惡意」。有時同儕出於不適而跟同學保持距離,固然可教導孩子比起遠離更好的社交技巧,但同時學生所謂的「杯葛」行為,可理解為社交界線,而非蓄意傷害。
此外,孩子間出現摩擦爭執、意見不合,往往難以區分誰是加害者、誰是受害者。尤其是其中一方情緒激動而哭泣時,情緒上的展現常被錯誤解讀為受到傷害的證明。然而,在缺乏明顯的惡意與持續性的前提下,這類事件更應被視為普通的同儕衝突,透過老師或家長引導,幫助孩子學習如何表達、如何理解他人,是教育的一部分。
欺凌需要嚴肅處理,但也不能把所有不愉快經歷都視為欺凌,以免模糊、錯過真正有需要關注的個案,也避免孩子錯誤建立「有受傷感就是受害」的思維。我們可為孩子裝備分析和理解能力,讓他們透過經驗學習尊重、行為界線和關係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