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訂細則完善執法措施
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已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修訂細則》昨日(23日)刊憲公布,同日生效。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特區現行法律准予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採取該條規定的措施。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為採取該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有助提升維護國家安全能力
特區政府表示,香港特區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實施細則》中,吸取實踐和執行的經驗。根據經驗及相關法庭案例,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修訂細則》,加以完善特區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及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以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修訂細則》基於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累積的寶貴經驗,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將有助提升香港特區在持續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細則》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按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