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記者查冊須特批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傳媒行內有一術語叫「查冊」,是指政府部門設立的登記冊,可供公眾查閱。例如土地物業查冊,可查核註冊業主、地址、面積、按揭/抵押、法院查封、大廈公契等,用予樓宇買賣、按揭、房產繼承、甚或糾紛訴訟,以核實產權是否「乾淨」,是否有抵押或法律限制,確保交易合法;另一是公司查冊,可查公司名稱、編號、成立日期、董事/秘書、註冊地址、股本、周年申報表、抵押登記、公司狀態(仍註冊/已解散)等,以核實註冊狀態、股權及管理層背景。其法律精神是保障公眾知情權,確保公共事務與市場透明運作;降低交易與社會風險,為商業往來、民生活動提供可信基礎;強化政府與行業監管,便於公眾、傳媒及執法機關追蹤、舉報違規行為。傳媒行業「偵查報道」的異軍突起,「查冊」就是其重要工具之一。

  近日便有一單新聞工作者「查冊」司法覆核案。事緣因港台《鏗鏘集》前編導於車牌查冊一案,運輸署於2024年推出新政策,新聞工作者被納入例外情況申請,須涉及公眾利益。香港記者協會指新政策違反新聞自由,提出司法覆核,而被判敗訴。

  公眾「查冊」申請時,須填寫TD318表格,列明用途,並聲明用途符合交通運輸相關事宜。若用途不屬常規範疇,可提交書面陳述申請「例外情況」,但須證明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且資料僅用於聲明用途。判詞指設立登記冊目的為:規管車輛使用;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及向因受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直接影響,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的人士提供有關資料。一般條件為申請人是車輛的登記車主,或獲得登記車主的書面同意;特定目的是申請人權益受直接影響的情況,例如買賣車輛、保險、追討費用、涉及法律程序等。

  如為特定目的申請,申請人無須得到登記車主同意就可取得資料,而特定目的並未明確涵蓋新聞活動。署長可在「例外情況」下批准申請。判詞特別指出,「新聞自由主要是為了他人及整體社會利益而行使,並非僅為個別記者的利益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