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際法和美國國內法

  國際法層面:

  ❶違反禁止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四款明確禁止會員國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悉尼大學國際法教授、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本·索爾指出,美以的攻擊是「非法的武裝攻擊」,構成了「國際法上的侵略罪」。

  ❷「自衛權」主張缺乏法理依據:美國和以色列以伊朗核計劃構成威脅為由動武,試圖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關於「自衛權」的規定來為行動正名。專家指出,自衛權僅適用於回應「實際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攻擊。美、以根本沒有證據表明,伊朗將對這兩國發動任何形式的打擊,因此行使「自衛權」的前提不存在。

  國內法層面:

  宣戰權屬於美國國會而非總統: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明確將「宣戰權」授予國會。依據美國憲法第2條,只有在敵方攻擊所引發的「迫切威脅」或國家緊急狀態下,美國總統作為三軍總司令,可在未經國會授權的情況下採取有限的軍事行動。但是,伊朗沒有率先對美國發動襲擊,構成「國家緊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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