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法律原則重於分隔裝置 收租將構成租約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廣濟)大律師陸偉雄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強調,法律規管的重點在於實際環境及行為本質,而非業主單方面聲稱的用途或名稱。

  他以法律觀點批駁劏房業主部分規避方法未必有效。他指出,法律上的合約形式有三種:書面、口頭及行為。不論業主如何形容或包裝,只要實際收取租金、按金,並提供居住空間,到頭來行為本質即構成居住協議,所謂「共同生活合同」本質就是租約,雙方是業主與租客的關係,亦無法規避《簡樸房條例》規管。他以比喻說明:「收錢就是收錢」,法律原則不會因表面說法而改變,而這種企圖逃避監管的行為可能在日後執法時面臨更高罰則。

  《簡樸房條例》針對的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核心定義在於:單位內是否有改動原有批准圖則(approved building plan),透過間隔裝置或物料(如木板、金屬板、趟門等)進行分間或重新分間,產生兩個或以上被完全或大幅圍封的隔間,並以兩個或以上獨立租約出租。這些隔間需經設計各自作獨立住宅用途,方屬規管對象,而只是將單位原有間隔下的房間分租出去,則不受《簡樸房條例》規管,只需符合一般租務法例。

  陸偉雄以一個具體例子說明:假設一個住宅單位經改動原有批准圖則,被分間成若干個房間,只要實際存在兩個或以上圍封隔間並透過兩個或以上獨立租賃協議出租,則無論業主如何聲稱其為「共住模式」、「單身公寓」或其他任何名稱,都符合《簡樸房條例》下的「分間單位」定義,必須受該條例規管。

  新例助打造人道居住環境

  他認同《簡樸房條例》的本意積極,旨在提升劏房的居住質素,走向更人道、人性化的居住環境。條例設有最低居住面積、樓底高度、適當光線、通風、獨立廁所、走火通道、消防安全等要求,正是要取締不合規格的劣質單位,讓基層市民住得更安全、舒適。現階段仍有12個月登記期及36個月寬限期,讓現存分間單位有時間改造及申請簡樸房認證。陸偉雄提醒,法例生效後,執法將逐步加強,市民及業主宜及早了解定義,避免誤踩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