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何謂「先訂立後審議」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有新來港讀者問:內地的立法程序是非常嚴謹的,不理解香港特區的「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是的,內地立法制度注重在立法前的廣泛審議和調研,而非先實施再審查。按《立法法》規定:法律草案需要經過審議、修改、表決、公布等步驟,強調發揚民主和凝聚共識。以嚴謹的「三審制」:一般法律案會經過兩次或兩次以上審議後才提請表決。

  香港《基本法》規定,立法會的職權是「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立法機關訂立的法律稱為條例,而為了令條例更有效地實施,又會訂立附屬法例,通常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主體條例授權下制定的詳細規則及規例,即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訂立並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規則、規例、命令、決議、公告、法院規則、附例或其他文書。在其他普通法地區,如英國、澳洲、新西蘭和加拿大均有類似立法慣例,常用於大量的附屬法例,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同時亦保留立法機關的最終監察權。

  「先訂立後審議」及「先審議後訂立」是兩種處理附屬法例方式。前者是在附例刊憲後便生效,同時提交立法會省覽,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條,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後須於隨後的一次立法會會議提交省覽。立法會可於該次會議後28天內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藉通過決議,修訂該附屬法例,亦可藉通過決議,將審議期延長21天;或延展至原先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第21天後舉行的首次立法會會議。除非另訂日期,否則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當日生效。

  換言之,立法會最多有49日修訂或廢除附例。若期限前無修訂,附例便繼續生效。此程序的重點是:附屬法例「訂立了」便「馬上生效」,並不需要等待立法機關通過之後才「生效」。

  現實社會治理非常複雜,「徒法不足以自行」。如讀者提及近期的「強制巴士乘客佩戴安全帶的法例」引發民意反彈,並不全在「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而是立法不能偏離遵循客觀規律、凝聚社會共識,力求在乘客安全與保障便利之間取得平衡,我們都期待馬年更加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