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港冒名「揸白牌車」 內地漢囚8個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一名39歲的內地男子,去年以舊同學的個人身份資料登記高德應用程式賬戶後,以內地旅客身份來港期間,駕駛網約車非法取酬載客。警方調查發現他有逾691次車程,涉及犯罪得益逾7萬元。被告早前承認違反逗留條件等19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直斥被告「特登來港犯案」,在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揸白牌車」,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及對社會構成威脅,最終判被告入獄8個月及停牌1年半。

  報稱無業的被告曾鈺霖承認的19項控罪,包括17項違反逗留條件、一項駕駛/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以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6月20日至8月21日,分別17度違反對其訪港有效的逗留條件,即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但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准許而在該處接受僱傭工作;另於同年8月21日駕駛私家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及在道路上使用該私家車。而當時就對該車輛的使用沒有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無第三保駕駛 影響道路使用者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表示,被告違反逗留條件在香港「揸白牌車」已屬犯案,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車輛,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一旦發生意外導致人命傷亡,或會令對方未能獲得保險賠償。香官直斥被告的犯案行為令道路使用者沒有得到保障,亦對社會構成威脅。

  法官批明顯有目的來港犯案

  香官另指,被告的犯案時間長,非法取酬載客時間橫跨數月,更涉及多達691次車程。被告在案發前購入涉案車輛,明顯是有目的來港犯案。

  香官續指,被告的經濟狀況不能構成求情理由,被告曾在內地以30萬元人民幣買車代步,直言被告的經濟狀況是自己招致,與一般人的捉襟見肘有極大分別,惟念被告坦白認罪,顯示有悔意,索取的報告內容正面,終判囚8個月及停牌18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6月20日以內地旅客身份來港,警方則於當年8月21日進行打擊車輛非法取酬載客的行動中,派出扮作乘客的警員以高德應用程式電召網約車,預約由元朗前往上水,並透過支付寶支付184元車資。被告隨後以「王師傅」的身份確認訂單並到元朗接載警員。

  警員在上水截停被告進行調查,惟被告僅能提供有效駕駛執照及護照。被告及後被揭以遊客身份來港,為涉案Tesla私家車的持有人,惟私家車並非合法登記用作載客用途,被告亦沒有購買相關汽車載客的第三者保險。其高德平台賬戶則是用姓王的舊同學名稱登記,其舊同學並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