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建築被釘牌 高院上訴得直
香港文匯報訊 精進建築旗下的地盤過去發生多宗嚴重工業意外,去年已被屋宇署除牌,精進建築不滿署方決定向法庭提出上訴,指出屋宇署署長通知拒續牌時,未按法例要求提供具體理由。高等法院法官鄭蕙心早前陳詞後,昨日頒布判詞,裁定精進建築上訴得直,屋宇署作為建築事務監督須重新處理其註冊續期申請。屋宇署昨日回應時表示,會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以積極考慮上訴。
屋宇署:積極考慮上訴
屋宇署去年5月拒絕精進建築的續牌申請,翌月從一般建築承建商的註冊名冊中除名。精進就此提出上訴,獲法官批准暫緩除名。精進在上訴時陳詞指,屋宇署署長通知精進拒續牌決定時,未按規定提供具體的書面理由,違反法定責任,而精進亦不知署方會否考慮不相關的因素。精進一方認為,雖然旗下工程曾出現嚴重工業意外,但該些事件未足以顯示精進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系統性問題。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本案主要爭議是屋宇署署長去年5月22日通知精進拒絕續牌的信件中,有否提供足夠理由。該信提及,署長考慮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認為精進未能讓署長信納,精進適合在一般建築承建商的名冊中註冊,因此拒絕其續牌。
法官判詞指出,根據《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署長在通知拒絕續牌時,需提供書面理由。只是表明署長不信納申請人適合續牌,並非拒絕續牌的理由,因為提供理由可確保決策者在考慮恰當理據後,作出相關決定,亦可確保決策的公正和一致性,同時亦加強公眾的信心。本案涉及申請在一般建築承建商的註冊名冊中續牌,署長提供理由更為重要,此舉不但確保決定有恰當理據,亦可令不成功的申請人,可決定是否採取下一步行動。
法官:信中沒提供拒續牌理由
對於屋宇署指,本案考慮該署和精進過往的溝通,署長在信件中講述的理由已經足夠。惟法官指,信中沒有提供拒絕續牌的理由,信中只講述署長的結論,即署長未能信納精進可在一般建築承建商的名冊中註冊。
法官強調,署方不需提供冗長的理由,但是次署方連簡要的理由也沒有提供。屋宇署署長未有足夠理由,是違反《建築物條例》相關條文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