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界法律界人士:黎智英有加刑因素 刑期應具阻嚇力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藍松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正等候法庭擇日判刑。多名政界及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黎智英長時間作為傳媒機構營運者,實無理由不了解香港國安法,更在國安法生效後不僅毫無收斂,反而變本加厲。綜合案件事實,黎智英具主謀角色、罪行重大、毫無悔過表現,且在收押期間依然違法,具備多項加重處罰因素,相信法庭會作出具阻嚇力的判決。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馬逢國批評,黎智英的所作所為,長期以來都在煽動公眾反對、抵制政府,製造諸多社會事端。在香港國安法立法前,其行徑已備受爭議;而香港國安法條文清晰、刑罰明確,作為資深傳媒人的黎智英毫無理由不了解相關規定,但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不僅毫無收斂,反而變本加厲。這起案件經過156天的詳細審理,黎智英的犯罪事實與言行已全部公諸於眾,法庭最終裁定其3項罪名成立,整個判決基於清晰明確的事實依據,完全符合法治原則。
毫無認罪悔過之心
馬逢國指出,黎智英所涉罪行屬於香港國安法規定下的嚴重指控,既然罪名成立,按道理應當從重判刑。至於求情方面,求情的前提在於當事人對自身行為有悔愧與懺悔之意,但從審判全過程來看,未見黎智英有任何悔改表現,反而始終堅持原有立場,毫無認罪悔過之心,這樣的求情很難令人認同,因此法庭理應作出重判。
對辯方提出的所謂健康狀況、年齡等求情理由,馬逢國認為並不具備強烈說服力,香港的監獄制度相當完備穩定,黎智英在拘留期間得到了良好照顧,在庭審過程中,黎智英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正常,最終是否接納相關求情,仍需由法庭與法官作出最終裁斷。
他強調,黎智英所涉罪名本身性質極其嚴重,其行為試圖要求外國政府及政治力量向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實施所謂「制裁」,甚至暗示推翻現有治理秩序,對國家安全與香港社會穩定造成的傷害難以估量。如此嚴重的罪行設定相應重刑,本就是合理之舉。若法庭最終作出重判,將會成為具有重要意義的判例,符合法律精神與社會公義,也能對潛在的違法亂港分子形成強有力的警示,捍衛「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與香港的長治久安。
立法會議員植潔鈴期待並支持法庭依法作出判刑的決定,相信可以透過判刑向社會清楚表明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嚴重後果。事實上國安法例並非香港所獨有,香港與其他地方一樣,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及義務。在外國,觸犯國安法例可以是死刑,對比香港更加嚴厲,可見香港本身的國安法例已經是十分克制。
她強調,黎智英作為傳媒工作者,利用其影響力持續地影響青少年,發放對政府的嚴重負面信息,都是罪證確鑿,不容抵賴。審訊期間,他與他的家人亦無所不用其極,持續透過外國勢力對審訊作出不同形式的抹黑,對相關司法人員施加很多壓力,都是讓人感受到其死不悔改的一面。她相信,法庭會考慮相關因素,作出具阻嚇力的判決。
收押期間繼續犯罪
大律師容海恩指出,根據法庭與控方陳述,黎智英作為主腦持續策劃及推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僅案情重大,更在保釋及還押期間繼續下達指示,與從犯保持聯繫,運作涉案機構,徹底漠視法律與司法權威。收押期間繼續犯罪,根據司法慣例屬於明顯加重因素,反映其毫無悔意、再犯風險極高,對社會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持續威脅。
她認為綜合案件事實,黎智英具主謀角色、罪行重大、毫無悔過表現,且在收押期間依然違法,具備多項加重處罰因素。根據香港國安法及刑事量刑原則,法院理應依法從重懲處,以維護法治,彰顯國家安全法律的嚴肅與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