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證據證明各被告對串謀協議知情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影、黃書蘭)多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昨日求情時,提及「呂世瑜案」及「馬俊文案」,望法官在判斷量刑分級時,須考慮被告的各自角色及行為,包括「量刑時考慮被告涉案角色有限」予以輕判,法官李運騰質疑,認為一班被告串謀犯下同一重大罪行,強調法庭需要小心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辨識個別存在的因素,給予合適的比重和整體的衡量,以界定案件的情節是「嚴重」還是「較輕」,然後適用一般判刑原則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以判處合適的刑罰。
量刑須考慮被告對協議了解程度
法官李運騰提到,決定是否屬罪行重大時,被告個人角色是考慮因素,並舉例指假如一群人策劃炸彈襲擊政府總部及殺光建築物內的人,每人均知計劃,亦有不同角色,各人分工負責車手、放置炸彈及提供資金,其分工是否影響罪行重大。辯方認同在極端且重大罪行下,不同分工的被告都應歸類在嚴重級別,但指本案並非如此極端的情況。李運騰再指出,串謀罪的量刑不單要考慮被告的行為,亦要考慮他們對協議的了解程度,而本案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知情,包括飯盒會等。
李運騰再引述「馬俊文案」的判詞。上訴庭判詞指,法庭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着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
根據上訴庭判詞,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一)犯案處境,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場合,和當時社會氣氛等;(二 )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和媒介或平台;(三)煽動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行為的持續性;(四)煽動的規模;(五)是否突發或有預謀;若是後者,預謀的規模和精密程度;(六)有否涉及武力或以武力相脅;若有,相關武力或威脅的迫切和嚴重程度;(七)是否與其他人夥同犯案;(八)被煽動的對象、群體大小,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九)是否有人被成功煽動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其他罪行,或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和迫切度;(十)犯案者在社會或某個界別或範圍內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力。
另外,法官杜麗冰則指法庭量刑取決於被告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