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文規範醫療保障基金會計核算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為進一步規範醫療保障基金會計核算,服務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國家財政部制定印發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補充規定》(下稱《補充規定》),並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據悉,早在2017年,財政部就印發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自制度發布以來,在規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服務加強社保基金管理、維護社保基金安全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規範長護險基金會計核算

  今次印發《補充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明確長護險基金及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參照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增設相關會計科目及其使用說明;明確長護險基金「收支表」的報表格式和編制要求,以及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大病保險支出」項目的列示要求;明確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等的新舊銜接要求。

  「當下正處在長護險試點地區制度銜接和其他地區制度新建的關鍵時期,《補充規定》及時統一和規範了長護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及報表編制,有利於真實反映各地區基金運行情況,為長護險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可比、有效的信息,更好服務醫療保障體制改革。」財政部會計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另外,新規還通過設置明細科目方式來反映醫保領域新業務模式,旨在提高信息顆粒度,為加強基金運行監測與風險預警提供支撐。

  財政部方面介紹,近年來,國家醫保局積極推動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的直接結算工作,破解醫藥企業的回款難問題。實務中,對於該類業務是確認暫付款還是支出,尚沒有統一的規定。《補充規定》要求直接結算業務通過「暫付款」科目進行處理,待保費結算後再確認支出。該處理方式可以如實反映資金墊付情況及醫保基金對參保人群的保障情況,為加強墊付資金監管及醫保費用結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上述財政部會計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為做好《補充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經辦機構需及時調整和更新會計核算系統,確保會計核算模塊設置滿足《補充規定》的要求。同時,要嚴格按照《補充規定》要求開展賬務調整,尤其是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要準確梳理業務數據,按照規定的步驟做好保費收入的新舊銜接工作。地方財政部門也將加強對《補充規定》的宣傳和培訓,幫助醫保經辦機構會計人員和相關人員深刻理解、熟悉掌握《補充規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及時收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實施中的問題並反饋財政部會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