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眼/年齡豈是擋箭牌? 法治昭彰自有公斷\董启真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一項串謀刊印、發布等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案件昨日進入求情階段。據傳媒報道,庭審過程中,黎智英的辯護律師提出多項輕判主張,當中包括因其「年事已高」而請求從輕發落。事實上,這類說辭不僅缺乏法律依據,更公然背離社會共識。

  在司法實踐中,酌情對部分老年罪犯從寬處理,基於一套完整的邏輯考量。首先,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關鍵因素。多數老年人犯罪涉及的案件,例如情節輕微的盜竊或糾紛,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威脅有限。其次,刑罰的預防功能也需權衡。對於身體機能衰退、再犯能力顯著降低的老年人,適度懲戒即可達到特殊預防的效果,過於嚴苛的刑罰不僅作用有限,還可能造成資源浪費。最後,司法也體現人文關懷,在維護法律威嚴的同時展現對生命衰老階段的體恤。

  然而,這種「從寬」並非無條件、無差別的「護身符」。法律的天秤不會因年齡而傾斜,而是以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核心要素為衡量標準。對於那些犯罪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罪犯,無論年齡高低,法律都應施以與其罪行相符的懲罰。

  黎智英的犯罪行為,顯然不在從寬處理的範圍內。他的行徑性質極為惡劣,動機和手段都充滿危險性。多年來,黎智英利用旗下媒體操控輿論,煽動社會對立,攻擊「一國兩制」。他還長期勾結外部勢力,甘當反華「棋子」,以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香港繁榮穩定為代價謀取私利。其所作所為絕不是普通違法行為,而是對國家安全的公然挑釁。儘管黎智英一方屢次以「年老體弱」為藉口博同情,但這些說辭早已被事實揭穿,毫無依據。若以年齡為由對其從輕發落,是在破壞法律的公平性和嚴肅性。

  具深刻主觀惡意破壞國安

  從情理角度看,社會對老年人犯罪的寬容,常基於對其困境的同情,例如因貧困或生活無依而誤入歧途的個案。在這類「法難容、情可憫」的特殊情況下,司法裁量體現的是一種社會溫度。但黎智英的情況完全不同,他懷着深刻主觀惡意,有組織、有計劃地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所造成的社會撕裂、對香港穩定的破壞都難以估量。此等行徑絕不值得被同情,應受到全社會的強烈譴責。若對如此嚴重罪行強調「憐憫」,非但不是善良,反而模糊了大是大非的界線,與法治精神、社會常識和公序良俗背道而馳。

  因此,無論從法律還是情理出發,黎智英都沒有被輕判的理由。依法對其重判,是對法治原則的堅守,也是對社會公義的正面回應。

  濟南市政協委員、香港山東社團總會副秘書長、法律專業協進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