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被告求大幅減刑一半 法官:勾外力危害國安 理應重罰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三間公司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12日)起一連四天聽取黎智英與同案另外八名被告求情。昨日除黎智英外,法庭聽取了陳梓華、李宇軒及張劍虹求情,他們都在審訊初期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
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的大律師求情指,張在案件中角色被動,並曾游說其他人停止,冀法庭考慮其角色而減刑55%。惟法官質疑張劍虹的游說最後失敗,且沒有實際退出串謀的行動。「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的代表律師承認陳涉及的罪行屬性質嚴重類別,但應被視為「超級金手指(Supergrass)」,獲最少五成減刑。陳並申請不出席餘下的聆訊,惟遭法官拒絕。「重光團隊」另一成員李宇軒的代表律師則求情指,李並無同黎見面或對話,案中亦無涉及暴力及煽動,期望法庭可以提供較低的量刑起點,建議減刑一半。法官認為,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犯案者理應從重處罰。
「超級金手指」陳梓華:黎是主謀
陳梓華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林芷瑩表示,陳應被歸類為「Supergrass(超級金手指)」,獲最少五成減刑。林芷瑩承認陳涉及的罪行屬性質嚴重類別,最低刑期為10年,並建議以陳的參與程度,應以12至15年作量刑起點,但法庭應考慮被告角色只是傳話,並非主腦,且在庭上提供具分量的口供,減刑後刑期應少於10年。
林芷瑩續稱,陳雖然被控串謀,但法庭在決定每個人的量刑起點時,應從每人所參與之事作個別決定。陳的主要角色,是設法壓住「勇武派」的行動。雖然陳與外國有聯繫,但外國的敵對行為,並非由陳倡議。林芷瑩強調,串謀的主謀人,是黎智英和Mark Simon,因此陳的量刑起點應較低,接近「情節嚴重」類的下限。
辯方同意法官指,原本警方對台灣的會面並不知情,全靠陳梓華先後提供四個會面的口供,以及四個無損權益證供才得知,因本案屬重要的國安案件,有重大影響,陳的口供亦不止指控黎智英,亦涉及其他人士包括Mark Simon。
林芷瑩又指,陳在2021年被還押後,其父母的電話被「起底」外洩上網,其後陳父受到電話滋擾,已經不會再接聽不明來電。去年8月16日案件在結案陳詞階段時,其家人更因發現有2個人在其住所附近遊蕩而報警。總括而言,大律師請求法庭考慮給予陳三分之二的刑期扣減,以向公眾帶出正面訊息,鼓勵其他人協助警方,打擊危害國安的罪行。代表陳梓華的大律師在李宇軒一方完成陳詞後稱,由於陳梓華已經完成求情,希望申請不出席餘下的聆訊,被法庭拒絕。
李宇軒勾結境外勢力 早已認罪
代表李宇軒的大律師求情稱,承認李是「重光團隊」主要成員,但其並非主腦。雖然黎智英是李的幕後操縱者(Mastermind)及金主,但李並沒有同黎見面或對話,案中李的角色是負責國際游說,並不涉及暴力及煽動。李宇軒同意自己的行為令美國展開對內地及香港的所謂「制裁」行動,但李在很早時期已認罪,亦提供了22小時的錄影會面以及6個不損權益口供,內容提供案中大量元素,及後更在案中作供15天,證供獲法庭全盤接納。辯方同意量刑起點為10年是合適,但期望法庭可以提供較低的量刑起點,建議能減刑一半。
法官李運騰關注,本案涉及外國元素,李宇軒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犯案者理應從重處罰。其代表律師則指香港國安法立法時已考慮外國元素,故應統一歸類為同一處罰指引。
張劍虹否認罪行重大 法官指脫離現實
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早前認罪。辯方表示,若法庭以10年作量刑起點,張在案中屬角色輕微,不屬「罪行重大」類,黎才是本案主腦,認罪及求情後應可再減刑至5年或以下。法官直言,律師關於張劍虹不屬「罪行重大」的說法,是有點脫離現實。
關於辯護律師指張劍虹退出串謀協議,並游說其他人停止,要求減刑55%。法官質疑,張的游說最後失敗,串謀協議在之後仍然存在,更有證供顯示張劍虹事後繼續與員工開會,所以香港國安法第33條所寫、從輕處罰的條文未必適用,因33條規定,需要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才可引用該條減刑。
辯方在法官追問下承認張沒有退出串謀的實際行動,但望法庭考慮他為誠實證人,口供亦獲法庭接納,量刑給予一定比重。辯方指張想減低罪行的破壞程度,又強調張不是主腦,無控制權,只能聽從指示。律師續補充稱,黎智英被捕後,張有從《蘋果日報》平台上移除劉祖廸和黎智英的文章,亦有移除黎智英線上訪談節目,並獲控方確認部分的確有被移除。辯方強調,張深感後悔,所以決定成為控方證人,而其角色相對被動,盼法庭量刑時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