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什麼是「五大航權」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上周談及「粵車南下」的跨境交通規則。有讀者問:隨着「低空經濟」的開發,空中規則又如何?此問題涉及空域管理,需由「高空」的航權說起。航權源於1944年《芝加哥公約》,又稱《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公約對在締約國領土上空飛行、航空器的國籍、具備的條件、便利空中航行措施、國際標準及其建議措施等規定,還成立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公約》確立「五大航權」,包括飛越領空、技術經停、目的地落客、目的地上客,以及在第三國之間運載客貨的權利。

  簡言之:第一航權為領空飛越權,是指一方的航機可不作着陸而飛越另一方的領空。例如,國泰往返香港與洛杉磯可飛越日本領空。如未簽訂第一航權或是被制裁,則該地航空器必須繞道飛行,飛行時間及成本則相對提高。

  第二航權又稱技術降落權,是指一方的航機在飛往第三國時,可在另一方着陸作維修或補充燃料,但不可上落客貨。

  第三航權又稱目的地卸載權,是指一方的航機可從本地接載客貨往另一方,進行業務性之卸載客貨,但不能裝載一般乘客或貨物,換言之即僅限落客。

  第四航權又稱目的地裝載權,是指一方的航機可從另一方接載客貨返回本地,進行業務性之裝載客貨,但不能卸載一般乘客或貨物,即上客。

  第五航權,是指在第三國之間運載客貨的權利。一方的航機,在往來另一方的途中或在抵達另一方後,可運載該另一方與第三國之間的客貨。由於目前客機性能,很多16,000公里以上的超長航線都會使用第五航權。

  一般雙邊民航協定,都容許雙方享有第一及第二航權。第三、四航權,通常會規定雙方可經營的航線及運力,例如班次數目等。至於第五航權,則會視乎雙方需要而交換。

  香港的獨特優勢是根據基本法,特區經中央政府授權,可與其他國家或地區談判及簽訂民航協定。對市民來說,第五航權的好處在於可有更多航班選擇,在競爭下有更優惠的票價,飛往世界更多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