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調解條例》發布 支持灣區規則銜接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商事調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旨在規範商事調解活動,有效解決商事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商事調解行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共33條,在第二十六條,條例提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調解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調解協同發展。

  司法部負責人指出,隨着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國際經貿往來日益頻繁,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之間的商事爭議數量日漸增多。商事調解具有靈活高效、專業保密、友好經濟等特點,是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商事爭議解決重要方式之一。

  近年來,商事調解已成為全球法律服務新的重要領域,許多國家出台商事調解相關制度,提升自身在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的影響力和競爭力。目前,我國商事調解行業整體尚處於起步階段,商事調解組織設立、商事調解活動開展、商事調解行業監管等方面制度規範建設比較薄弱,亟待制定專門行政法規。條例的出台是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商事調解行業健康發展,有利於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有利於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

  專業境外人士可任調解員

  負責人指出,條例着力建立健全既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接軌的商事調解法律制度,做好與國際商事調解制度規則的融通銜接:一是明確商事調解組織可以從具有專業影響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商事調解員。二是支持商事調解組織到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商事調解活動。三是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區域內,允許境外商事調解組織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商事調解活動,有關地方可以試點建立商事調解員獨立開展涉外商事調解活動的相關制度。四是鼓勵商事調解組織、商事調解行業自律組織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商事調解規則的制定,加強國際商事調解人才培養等。全國性商事調解行業自律組織負責推動商事調解員能力水平國際互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