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行為 快問快答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在選舉宣傳活動中,與市民互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在選舉宣傳活動中,與市民互動。

■圖為往屆選舉中的點票站。 資料圖片
■圖為往屆選舉中的點票站。 資料圖片

  Q:候選人及其支持者於投票當日為選民提供免費車輛接送服務,接載他們到投票站投票,並游說車上選民投票給有關候選人,會否觸犯法例?若免費車輛接送服務是由某長者中心提供,又會否觸犯法例?

  A:免費車輛接送服務可能屬於《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條所指的「利益」。根據上述條例,任何人不可藉提供利益,以誘使選民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選民若無合理辯解而索取或接受利益,亦可能違反上述條例。

  若免費車輛接送服務並非由候選人或其支持者提供,而有關安排純粹為方便選民,當中過程既沒有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亦沒有誘使或酬謝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法例沒有對此施加限制。

  Q:如某人於網上平台呼籲選民杯葛立法會選舉,包括在選舉中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他會否觸犯法例?如轉載到網上社交媒體及分享到即時通訊平台,情況又會否不同?

  A:《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無效票。任何人參與不法呼籲或轉載相關違法內容,亦屬違法。廉政公署會依法打擊任何操控及破壞選舉的行為,維護國家安全。

  Q:一名準備在來屆立法會同一地方選區選舉中競逐的現任立法會議員,定期為區內街坊籌辦各類社區活動,如免費健康檢查、免費法律諮詢或派發日用品等。他可否在選舉期間繼續籌辦這些活動?

  A:倘若上述議員提供免費健康檢查、免費法律諮詢、特價聚餐或派發日用品,或在競選活動中提供娛樂表演等,目的是誘使選民投票予他,他便會觸犯條例。任何人收受上述利益、食物、飲料或娛樂,作為投票予該候選人的誘因亦同屬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