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主辦選舉論壇依法合規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為加強市民和選民對立法會各候選人的認識和了解,提高社會關注度及呼籲踴躍投票,由政府舉辦的一系列立法會「愛國者同心治港」選舉論壇,正陸續進行。

  選管會的「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對選舉論壇有相應章節,候選人團隊需特別留意及遵從。論壇籌組,少不了標語、旗幟、站台助選團等的人力、物力、財力。出席論壇會否引致選舉開支的計算及申報?

  例如某機構的選舉論壇,邀請某功能界別的所有候選人出席,讓每名候選人均有機會向選民介紹其政綱,籌辦該論壇的有關支出應否計算為選舉開支?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條的定義,如論壇目的是讓同一界別中所有候選人均有公平及平等的機會向選民介紹其政綱,而非為促使或阻礙某些候選人當選,有關支出便無須計算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作為主辦機構,重要原則是以公平及平等對待各候選人,評論及報道須持平,確保不會優待或虧待任何候選人,並讓選民能夠透過報道充分獲取選舉資訊,從而作出知情的選擇。確保節目不致構成選舉廣告,以免因為發布人並非候選人或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招致選舉開支,而觸犯條例第23(1)條。

  與選舉論壇相關的「出鏡」亮相、參與節目演出、嘉賓主持、定期撰稿的專欄作家,接受報章專題報道或專訪等等,作為候選人亦需留意指引細節。如某候選人原為某節目的嘉賓主持,在其公開表明有意參選後,或在選舉期內就不應參與任何節目,以免形成不公平宣傳。如為定期撰稿的專欄作家,在公開表明有意參選後,就應暫時擱筆。即使是履行合約而必須定期撰稿的,亦應盡最大努力要求有關的負責人不要在任何傳媒刊登其文章。候選人若通過發表文章,或以新聞報道形式或其他未能清楚表明為選舉廣告的形式發表的,則須附上「選舉廣告」字樣。其所涉及的支出須在選舉開支及接受選舉捐贈之申報書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