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警帶走逃犯黃振華母親助查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今年8月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刊憲指明16名因涉嫌在香港特區境外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這些潛逃者施行的措施。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為追查他們在港聯繫包括資金鏈,昨晨再將其中一名指明潛逃者、黑暴「港獨」頑固分子黃振華的母親袁潤蓮帶到旺角警署協助調查,其後獲准離開。

  報稱運輸工人的黃振華(54歲),涉干犯香港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今年7月25日被國安處懸紅20萬元通緝,8月4日被刊憲列為「指明潛逃者」。就被指明的潛逃者而適用的措施有三項,分為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另外,撤銷特區護照等則適用於大部分潛逃者,暫時罷免董事職位則適用於個別潛逃者。

  黃振華於2019年黑暴期間活躍於前線,據悉是所謂「裝修隊」成員,曾參與堵塞道路、打砸商舖、投擲磚頭及汽油彈。其後惶恐東窗事發,畏罪潛逃到台灣。今年初,黃振華在社交媒體宣布參選由「指明潛逃者」袁弓夷等反中亂港分子籌組的顛覆組織「香港議會」選舉,並在「當選」後高調舉行「宣誓」儀式,就任所謂「議員」。

  為「拉票」屢抹黑內地煽仇中

  在顛覆組織「香港議會」非法選舉期間,黃振華多次於社交媒體「拉票」,虛構諸多謊言抹黑內地,但說法漏洞百出,不但不報警、無目擊者、無音頻或影像紀錄,邏輯混亂,藉此煽動仇中情緒、塑造「被打壓者」人設,以合理化其激進行動。

  另外,黃振華在青少年時期因涉及襲擊罪而留下案底。隨着年齡漸長,其行為愈趨激進,在2014年「非法佔中」及2016年「旺角暴亂」作出激進違法行為、挑戰法治底線,最終走向極端主義路線,逐步由街頭非法活動演變至參與「港獨」組織,最終被列為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的「指明潛逃者」。

  警方提醒市民,「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7年;而任何協助、資助或支持潛逃者的行為,同樣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一經定罪亦可被判處監禁7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有關逃犯盡快回港自首,才是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