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支持候選人也要依規而行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立法會90名議員中有30席是由功能界別選舉產生。某功能界別候選人在其選舉單張刊登了與某專業團體主席的合照,並列出主席的名字及該專業團體的標識,聲稱已獲主席口頭同意支持。這做法可以嗎?
候選人若在其選舉廣告中收納了某人或某組織的名稱、標識或圖像,即意味或相當可能導致選民相信其已獲得有關人士或組織的支持。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1)及(1A)條規定,必須在發布前先取得有關人士或組織的書面同意。有判例指候選人有責任確保選舉工程符合法例要求,如只是取得支持者的口頭答應,但欠缺法例要求的書面同意,便須負上法律責任。
同時,支持者的書面同意須載於單一文件上,清晰表達同意。該書面同意不能由多份文件組成或從一連串的通訊或訊息來推斷。最穩妥是使用選管會提供的樣本表格。
該專業團體主席亦須留神,如未經團體管理層或團體成員全體大會通過決議批准,而看來給予候選人書面同意將專業團體或有關聯的名稱和標識納入候選人的選舉廣告中,則該主席亦可能會觸犯同一條例的第27(5)條。
又如某商會的執委會一致通過支持某人參選,自費在會刊推介,並透過商會網站呼籲會員支持。有否觸犯法例?法例並無限制支持者以何方式宣傳。但顯而易見,該商會的目的是促使有關候選人當選,故此會被視作有關候選人的選舉廣告,發布費用屬候選人的選舉開支。除非事先取得候選人的書面授權,否則會觸犯條例第23(1)條「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違法」。
商會若表示贊助發布該些廣告,則該等費用被視為選舉捐贈,候選人須在其選舉申報書中列明。如捐贈價值超過1,000元,候選人須按第19及37(2)(b)(ii)條要求,向該商會發出收據,列明捐贈者名稱、地址及捐贈詳情,收據副本與選舉申報書一併遞交。
所以,支持團體有必要事先與候選人充分溝通,確保雙方都符合法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