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何為《選舉條例》下的「候選人」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的提名期於今日(24日)展開。行政長官表示,政府確保選舉公平、公正、誠實、安全有序地進行,並呼籲所有選民履行公民責任,為自己投票,為共同家園投票。
香港的選舉受《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監管,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旨在確保公共選舉得以公平、公開及誠實地進行,並防止任何操控及破壞選舉的行為。在選舉中,落場競選的人叫「候選人」。按條例第2條定義,「候選人」除了指已在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士外,亦包括在選舉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
例如,近日已有政團成員在選舉提名期前,以政團名義舉行記者會公布他們將會參選人數,並呼籲選民支持。如其中有成員最後並沒遞交提名表格,但由於其已公開表示有意參選,即使未被提名,仍被視為條例定義下的「候選人」。故此,須遵守條例對「候選人」的規定,須把在選舉期間前後、選舉期間內招致或將招致的開支納入選舉開支,於法定限期內向總選舉事務主任提交。換言之,舉辦上述記者會所涉及的支出,須按比例計算為相應候選人的選舉開支。
今屆立法會選舉,相信將吸引不少年輕區議員參選。如果一位現任區議員,於立法會選舉期間印製及派發宣傳單張,介紹其過去數年以區議員身份所做的地區工作及服務。即使這些宣傳品在提名期開始前發布,若其已公開宣布有意參選,而且發布單張的目的是為促使有關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該宣傳單張即屬條例第2(1)條的選舉廣告,開支須納入選舉開支。
同時,亦須遵守「選舉活動指引」,在發布後的3個工作天內把該廣告的電子文本上載到總選舉事務主任的公開平台、或候選人的公開平台,或以指明的形式向有關的選舉主任提供該選舉廣告的2份文本;所有印刷選舉廣告上以中文或英文列明印刷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印刷日期和印刷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