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金把關 既防濫用亦要便民
黃國 工聯會理事長、立法會議員
政府每年用於綜援等社福開支超過800億元,而隨着人口老化加劇,開支將進一步增加,因此,為申領設立資格限制,防止濫用,是必要之舉。然而,特區政府亦應根據大灣區融合、便利北上安老的新形勢,對何謂「符合資格」增加驗證方式。
「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分別於2013年及2018年推行,宗旨是便利移居兩省的香港長者無須返港,亦可領取全年津貼。但如同其他申請者一樣,他們須符合「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規定,減去90天寬限,即居港275天。筆者早前接獲退休公務員求助,他們在部門工作近40年,其中一位文先生60歲退休後即移居深圳,至今達9年,近日希望申領生果金,獲告知不符居港規定,經多番申訴,得到的答覆都是相關規定是為「確保申請人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文先生指出,他每年仍需為領取的長俸繳納薪俸稅,「難道這不是與香港有密切聯繫的證明?」
事實上,市民可能在60歲退休後即決定北上安老,中產或會賣掉物業再在內地置業,公屋租戶按條例亦須交回單位,他們在港已沒有居所。現時的居港規定,容易令人覺得政府不支持合資格長者在70歲(申領生果金最低年齡)或65歲(申領長生津最低年齡)提出申請前便北上安老。
還有更多現實問題,如同求助者反映,即使他們不介意租金貴,願意回港暫住一段時間,但七旬之齡租樓並不容易,業主憂慮他們年紀大,中介亦不願帶睇樓,而之後若在內地再租樓,可能亦面對同樣問題。即使有子女居港,他們有自己的家庭,「突然住多個人」易有衝突,長者都有顧慮。
對於有證據在本地工作二三十年的香港居民,包括退休公務員,他們移居大灣區城市安老,若「一刀切」處理,只要求以申請前居港情況去證明「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明顯未能跟上現實情況與需要,與便利港人到灣區城市安老的理念背馳。希望政府合理調整福利金政策,將工作背景、強積金供款和稅務紀錄等,納入為審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的證明。
筆者的辦事處早前亦收到視障人士來電,反映對「廣東計劃」未涵蓋傷殘津貼的不滿,令他們每年必須回港居住60天。翻查2013年文件,當局的說法是「從康復政策角度來看,內地與香港的康復服務標準並不相同,我們認為現時尚未是時候將『廣東計劃』擴展至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士」。十年人事幾番新,內地醫療、康復服務水平有明顯提升,而在大灣區強化標準對接的背景下,應當再審視規定,便民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