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律師:量刑合理恰當 體現嚴打決心
香港文匯報記者29日從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緬甸明家犯罪集團案當日一審公開宣判。內地死刑覆核律師向香港文匯報表示,明家犯罪集團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此類嚴重犯罪集團嚴厲打擊的決心,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量刑合理且恰當。
內地死刑覆核專家、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主任、死刑覆核網創辦人謝通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司法層面量刑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來確定刑罰。其中,對於死刑的適用,通常要求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大等。而附加刑驅逐出境主要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根據其犯罪行為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來決定是否適用。
外國籍被告人死刑前通知使領館
謝通祥告訴香港文匯報記者,明家犯罪集團成員在一審宣判死刑後,如被告人不服判決,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啟動二審程序。如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那麼一審法院需將案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覆核。最高人民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包括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及程序合法性等方面。此時,如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那麼判決生效,將由作出死刑判決的法院執行死刑。在執行死刑前,法院應通知同級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按照法定程序執行死刑。
他還表示,從明家案件情況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社會危害極大,改判可能性微乎其微。對於外國人在中國被判死刑的相關問題,謝通祥告訴香港文匯報記者,在死刑執行的基本程序上,外國人與中國人沒有本質區別。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通知同級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可在刑場或指定羈押場所內執行。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法院應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並通知罪犯家屬。不過,外國籍被告人死刑裁決下達後到執行前,還需按照規定通知其國家的大使館或領事館。
●香港文匯報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